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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到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等,级的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检?。测手段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 用户计费—。总表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测【压、检?漏、冲洗及》时调整、更换不【合理的管道和增【设加压泵站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设置:。储水设施《自行加压 】 第二十四条 【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任何用《户不:得,借,口刁难或拒》绝,、,阻碍 》 第二十六条 【 用户接用》自来水?(包括?表改大、移位、新接!水、:进水管径增》大,。等)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供《水,企业:进行接水施工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按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一,律按生产或》经营性质用水收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灭火!用,水,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及恢复备战时!使用:消防部门应将每月】实际用水量报城【。市供:水企业?备案 》 第二十九》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差额部分《应当由用户协商分摊!解决 第【。三十:条 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或《堆埋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计量水表《准确可靠误差符合国!家标准用户对—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时可要求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校验校验合格的用!。户应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交纳【水费;检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当月水《费,按比例退回或—补,收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按日加收欠】交额的5‰的滞纳金!。 ,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水表铅封》拨动指针、移动【水,表、接?支,管,用水或动用消火栓(!。火警期除外)的供】水企业?按其管道口径流量】和时间征收水—费 》第,三十四条 》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房屋转让、—移交、变更户名、销!户等:事项需办理用水【变更手?续的应在结》。算水费后再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地?方物价部门制定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水价: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