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第八《。条 根据《本市:及各县、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地矿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九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明确:供水水?源的水量《的水质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水长期?供求划?相协调
!。
《
,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GB3838 【88地面水环境【标准:的规定会同城市供】水、卫生、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