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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