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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 ,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