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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