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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气、【电力等?管线;?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 ,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