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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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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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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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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三)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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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气、?电力等管线;
】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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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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