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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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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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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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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气、电力等管线】;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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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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