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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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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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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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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气、电力等管线】;
《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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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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