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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  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气?。、电力等管线; 】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