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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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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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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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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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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气、电?力等管线;
【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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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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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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