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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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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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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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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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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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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关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等)、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主动?、及时地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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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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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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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
—(三)确定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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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日期
】
: 第十条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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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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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 (五)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 (七)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 (八)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 (九)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计提和缴纳税!费;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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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核】算的正确《性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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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五:。)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六)【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
《 (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非《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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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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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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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审计机关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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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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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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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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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省审计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十八条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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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纪事项的应】当专题?。报,告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
【。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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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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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经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
!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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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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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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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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