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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
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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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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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关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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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等)、】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主动、及【时地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
》
: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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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
】 (三)确—定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 (五)—编制日期
】
第十—。条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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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六)【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 (七)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 (八)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 (九)《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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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计—提和缴纳税》。费;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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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核—算的:正确性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五)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六)《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
, 《。(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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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非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
》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
审计机关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审!计机关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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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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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
》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 , ,第十: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省》审计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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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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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纪【事项的应当专题【报,。告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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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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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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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经》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
《
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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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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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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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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