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审计监督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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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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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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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关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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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等)、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主动、及《。时地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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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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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
(】三)确定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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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日期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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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 (五)》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六)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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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 ,(八)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计》提和缴纳税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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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核算的正确!性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五?)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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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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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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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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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非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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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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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 审计机关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审计:机关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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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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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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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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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省审计】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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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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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纪事项》的应当专题报—告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
!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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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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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经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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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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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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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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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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