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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
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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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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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关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等:)、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主动、及【时地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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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
—(,。三):确定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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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 :
—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 , (四)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六)【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 (七)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 (八)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 ? (九)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计—提和缴?纳税费;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核—算的正确性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 (五)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六)》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 ? (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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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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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非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 审计机关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审计机关》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
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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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省审计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十八条! ,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 :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纪事项的—应当专题报》。告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
《
《。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实施审【计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
第—二,十条 ?。。 审计机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经?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
】。。 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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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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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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