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审计监督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   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关确定 ! ?    》 第七条 —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关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等!)、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主动、及时!地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 《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   第九】条 :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 【。    (三)确】定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 《。   ? : , 第十一条 —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     》(四)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六《)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   ?  :(七)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 ,(八)?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  (九)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计提和缴纳》税,费;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核!。算的正确性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六)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    (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非: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  审计机关!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审计机关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 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 :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第十!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省审【计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   【 ? ,第十八条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纪事?项的应当专题报告】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 《。。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实施审计 — ,   — 第十九【条 :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经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  【  ? 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