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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    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关确定 】    【。 第七条 —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关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等)、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主动、及—。时地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   【 :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  —  : (三)确定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   — :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   ?  (四《)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六)《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  :(七)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  :  (八)》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  (九)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计提和缴》纳税费;《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核算的正【确性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五)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    《 (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非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   》 审计机关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审计】机关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  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 , ?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 ,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    】 第十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省审:计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    !第十八条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纪事项的应当】专,题,。报,告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   【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实施审《计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 第二十条 — 审计机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经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    》 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  : ,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    》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