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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省审】计机关制订的—管理:规范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过错—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七条 】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