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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省审【。计机关制《订的管?。理规范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过!错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 :   《 第?二,十六: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