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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省审计机关!制订:。的管:理规范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过错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