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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   ?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省!审计机关制》订的管理规范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过错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  》 , ? 第二十《六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