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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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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公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同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标志标【线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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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养护》管理经费纳入公【路经常养护经费其】中收费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经费由收费公路业】主承担在收》取的:通行费中列支—。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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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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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除公路管理!机构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交《通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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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改《建、:扩建及对公》路进行?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规范的施工!标志引导交通施工结!束后应当立即清【除道路上的》废,弃物及施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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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公路及公路—设施被损坏或者【公路:遭,。受,。水毁等灾《害时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业主应当及时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恢】复,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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