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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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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挖沟引水、【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摊晒稻谷、冲洗机动!车辆泼洒滴漏—。化学物品、油料、矿!石料:、建筑材料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以及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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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护栏等公》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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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造?性能:的试车场地各种车】。辆运载的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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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公路的—。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中心线?。和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采石挖砂》。、烧荒、《削坡、取土、伐木】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物料停泊船只、】竹木排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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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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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范围】以外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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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赔偿【;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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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跨(穿)越】公路的通讯线—路、电力线路、有】线电视线路、油【气管道、龙门架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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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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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砍伐】行道树铲《除花草移《动隔离?护栏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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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通:行证悬挂明显标志按!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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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但设置固《定式检测《站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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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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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公路损—害补偿费并承担【其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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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卸载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执》行或车主自卸卸载货!物应堆放至指定场所!。并由承运《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及时运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所载货【物,如不可解体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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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新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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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批,设置的平面交—叉道口未达到—公路技术标准的应限!期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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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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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公路交通!事故时凡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勘验损失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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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管理】机构鉴定的》赔(补)偿费车辆】保险部门应依法办理!理赔;未投保车辆】造成路产损坏的由】肇事车主承担赔【(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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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产的赔(补)偿【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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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路:改线或者改建、扩】建,后原有公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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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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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废,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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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有公路继—续使:。用的按重《新,。。核定的公路性质进行!管理;
! (四)公—路改线后其原公【。。路降低等级、—改作它用、》互换:。公路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国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省道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县(乡)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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