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
】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挖沟引水、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摊晒稻谷、冲洗机动!车辆泼洒《滴漏化学物品、油料!、矿石料、建筑【材料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以?及,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护栏等》公路设施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造性能的试车场地】各种车辆运载的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
—
《
第—十五条 在—公路的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中心线和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采石挖砂》、烧荒、削》坡,、取土、伐木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物料停泊】船只、竹木排筏等】
】禁止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
在上述范】围以外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赔偿;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
?
《(,二):。。建设跨?(穿)越公路的通讯!线路、电力线路、有!线电视线路、油气】管道、?龙门架?等设:施;
《 :
(三)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
!(四)砍《伐行道树铲除—。花草移动隔》离护栏等设施
】
—
: 第?十七: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通行【证悬挂明显标志按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 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但设:置,固定式?检测站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
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公路!损害补偿费》并,承,担其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
?
? 第十八》条 对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卸载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执—行或车主自卸卸载货!物应堆放至指定【场所并由承运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及《。时运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所《载货物如不可解体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依法作出处理!
】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新?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原!审批设置的平面交】叉道口未达》到公路技术标准的应!限期达到标准
!
? :
,
第二十条【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公路交通!事故时凡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勘验损失【依法:处理
】 对公路管理机构!鉴定的赔(补)【偿费车?辆保:险部门应《依法办理《理赔;未投》保车辆造成路产损坏!的由肇?事车主承担赔(【补)偿责任
—
公】路路产?的赔(补)》偿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公路改线或!者改建、扩》建后原有公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
】 ,
(二)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废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三)原《有公路?继续使用的按重新核!定的公路性质进行管!。理,;
】 (四)《公路:改线后其《原公路降低》等级、改《作它用、《互,换公:路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国?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省道》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县(乡)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