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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
第—八条 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 (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 (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 (二)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四《。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规划;
【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
第十五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
【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 ,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
?第,十七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
!
第十八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
,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
第十九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条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
第二》十二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 第二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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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
, (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 (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 (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
第二十—六条: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七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
(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
: (四)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八条【。 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九条】 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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