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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
(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 (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一)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四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 第十五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
》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 第十七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
】 第十《八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 第十九《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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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
第《二十二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
: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 ,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 (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 (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第!二十六条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七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 ,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
》(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
: (四)》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
!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八条 【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九条 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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