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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 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 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  第七《条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