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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  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六条 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七条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