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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   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 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   第七条—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