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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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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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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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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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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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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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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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