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 ,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 ?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