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 ,。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
?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