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