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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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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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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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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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