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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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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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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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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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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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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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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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