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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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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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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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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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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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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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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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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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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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