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