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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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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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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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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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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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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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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