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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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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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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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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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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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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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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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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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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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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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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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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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