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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合 同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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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合 同《。 签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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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规范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签订廉政合同报!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在—合同条款中载明下】列内:容
】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
【(,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包:括经批?准更换的人员)押证!制度
》。 ? ,。 中标人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封存保》管后方可签》订合同
! 项?目主体工程完成70!%以上工程》量的: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数!额为中标价的1【。0%
》第三十一条 直【接发包?。工程或经两》次招标均失败而【直接确定承包—商的工程应》合理确定承包合【。同价并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据建设工程管理要】。求,。签订施工合同
】
第二节 】 合 同履— 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审批)手续【,并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对驻地监《理、施工项目—部等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中标企业用于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等不:低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标准】,派:出的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建造师)《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履行职责》;及时检查和制止】承包单?位的转包、非法分】包、:挂靠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转:。包,行为
【 ?(一)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转其他《单,位,。或人员采购的; 】
《 : (三)承包单位】未按投标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人员且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非法分!包行为
】 (一)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实施的; !
,
? ?(三)施工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法分包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挂】靠行为
】 , (一《)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隶属关系的;—
? (二)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
(!三)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不:一致的;
—
, ? (四)合同约】定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虽基本到位》但其财务《。、人:事、材料、机械【设,。备调配由他人—负责的?;
》 ? (五)《。。。在办理工程变更【、结算手续时—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
— (二)本人的聘书!或劳动合同不属于】中标单位的;
】
》 (三)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的;》 ,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编报?财务报表和》项目用款计》。划并:报,。审计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的筹集情况审核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核】定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但支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在《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突【破工程价款的80】%最终支付应—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应—。。当经:过两次审《。核第一?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最终造价《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对《已完成?决算审计的重点工】程市:政府:执,法检查组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档!案记载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应张榜》。公,示
】 (一)合同—总,价及:。付款情况《;
!。(二)工程量完成】情况: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不得挪作他用或!将工程?款拨付至私》人账户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真实、规范】、齐全的施工—决算:相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决算审计
】。第四十二条》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税收联管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时必:须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凭》承包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支(预)付工程】。款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已完:成工程的纳税—税票复印《。件(包括来》源于财政《部,门之外的项》目资金);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缴—情,况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节 工!。 程 变 更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
!。
第四十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审批】制度 ?
,
(一)!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5】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财政、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5万元至20万元】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 《(四)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50万元以上】的由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
【变更审批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报审计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 ,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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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申《报单;?
】(二)工程变更【。估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
— (三)适【用变更的合同—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四)?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 ?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应当现场—签认工?程变更,《并,注明时间,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资料不【。得随意涂改凡事后】补办变?更手续?的,结算: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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