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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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论证、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 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
】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
! ,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与资》金筹措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及强《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记录以】月报表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 (一)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 (二)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
《 ?(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 (四》)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五)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报批、资!金拨:付,等情:况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办理
【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
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第!五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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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 :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
第五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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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投诉《。的事项举《行听证
第【五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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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要求及?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减数!额超过10%—以上、疑点》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执法监督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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