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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监 督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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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 :。。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论证、》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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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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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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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与资金筹措—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及》强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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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记录以!。月报表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
(二!)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 (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 ? , (四)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五《。。),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报批、资金!拨付等情《况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办理
】。 ,。。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第五—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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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
第五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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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投诉的事项举!。行听证
第五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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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要求及?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减数额》超过:10%以上》、疑点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执法监督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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