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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四【十七:条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论证、》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 ,。   ?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 《   《。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  【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与资金【筹措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及强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记录以月报表【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     (—一)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 (二)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 (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      —(四)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    (五)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报批、资【金拨付等《情况 《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办理:   》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 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第—五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   ?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五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   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投诉的事项》举行听证《 第五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 !     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要求及【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减数额超过10%】以上、疑《点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执法监督》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