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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监 ?督 管 理 !。 第四十七条—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论证、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   《   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 :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 :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与资金—筹,措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及强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 : ,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记录!以月报表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一)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    《  (二)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 ,  : (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   (四》)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  (五)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报批、资金》拨付等情况 】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办理】 :。    《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 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 , 第五?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五—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  :   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投诉的事项举行听证! 第五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    !  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要求及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减数额超过1—0%以上、》疑点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执法监!督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