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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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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论证、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 ? 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
【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 ,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与资《金筹措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及强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 ,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记录以?月报表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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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一!)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 (?。二)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
: (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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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 (五)》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报批、资金拨】付等情况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办理
!。。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
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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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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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五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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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投诉的事项举!行听证
—第五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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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要求—及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减数额超过1—0%以上、疑点【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执法监督》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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