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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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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 《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论证【、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 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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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 ,
,
,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与】资,金筹措?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及强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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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记录以月》报表: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 (一)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
《 (二)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 (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四)?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五)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报—批、资?金拨付等情况
! ,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办理【
》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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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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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 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投诉的?事项举行听证
】。
第五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
【。 : , 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要,求及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减数额超过1—0%以?上,、疑点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执法监《督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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