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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 ?。第四十七条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论!证、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    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 ?    《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与》资金:筹,措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及强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 : , ,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记录以月报表!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一)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  ?    (二)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 , , ,   (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 (四?)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五)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报批、资金拨付等情!况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办》理   —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第五—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五—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  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投诉—的事项举行听证 】 第五《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    —  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要求及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减《数额超过10%以】上、:疑点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执法监督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