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
表(6-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道路宽度《(m)
》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 低层》骑楼: ,
》。 低、多层 —。
—高层
!
1!2~2?0(含)
—
? 2?
: ? 3~5
【 5Q
—
:
?
?
》20:~40?(含:。)
?
3
】 5~8【
8【Q
:
! >40
】
? 5?。。
: ? 8~?10
】10Q
【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宜按表(6-【2)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表(6-2)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
, :
,
类别 】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 其它建筑 【
:
》
— 低、?多层:
》 :。高层
《。
低、【多层
【 高层
【
?
【 高架
! , 30
【 40
】 1?5
2】0
】
? ? 匝道 《
2【0
》 , 20?。
: 10
】 15
! ,
【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第三十五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 ,
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3) —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 电压—等级(?KV)
】 ,500
!。3,30
2!20
】110
》 , 35以下
!
】
?。。 建筑《后退( m)
【
《 30?
:。 : :2,0
15!
8
】
, 5
—
:
?。。
?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 第:。三十八条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6-【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6-4!)和表(6》-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6-4)和表(6!-5)的规》定
— 5.在中心城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 H<100M【
? H≥1【00M
! H<10》0M
!H≥10《0 M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低层 【
! 6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 4
》
!。
《
:
多层 】
≥ 】0,.6H
》 ? 9
】6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1/!2L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1/】2L
《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 :15
— 20
! 其:他情况
》
9
! 15
】。
》
其【他情况
【 13》
2【0
】
表(6《-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H<100M
】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一般距离(M)!
最】小距离(《M):
?
【
低层【
《
— 4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 多层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6
】
?
】 :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 ,
》 , 其他情况》
【9
— 15
!其他情况《
【6
— 13
《
《
注1.L【按第二十条的要【。求控制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
,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四十》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类别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 (m)《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围墙
!。 0.5—
0【.5
!
低层! ,
2【
3
】
《
— 多层
【
: 3
! 5
?
》
】高层
— 3
【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