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 建筑物退让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表(!6-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道路宽【度(m) !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低层骑楼 【 低、多!层 —。。 高层 — 《 , 》 , :12~20》(含) ! 2 《 3~5 ! 5Q 】 【 20~】40(含) 【 《 3 5!~8 》 8Q — ! : >?40 》 5《。 , 8~10! ? 10》Q 《。。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宜按:表(6-2)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表(6-《2)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 , :类别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 其它建筑】 】 — 低、?多层 ? 高层 ! 低、多!层 【 高:层 ?。 】 高架【 》 30《 : ? 4:0 : 1—5 : : 20 【 【。 》。匝道: 》 20 — 20 ! , 10《 —15 】  ?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 , , 第三《十五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 《 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3!) :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 》电压等级(》KV) 【 500 ! 33《0 ? 220【。 ? 110 ! 35以—下, 【 》 建筑》后退( m) 【 : 30 — 20 】 , 1》5 8 ! 5 ! 》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 第三十八条 【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6》-,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 :  :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6-4)和表!(6-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6-4)和】表,(6-5)的规定 ! ,    5.在中】心城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 建筑高度 【 —H,<10?0M 》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最】。小距离(M) 【 一般】距离(M《) : ? : 最小距离(M【) 】 ? ? 低层 》 ?   】 6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 ,4 —   — 【 多《。层 【 ≥ 0.6—。H : 9 ! 6 》 《 《 高—层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 1/2L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1/2L 】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 15 】 20 !其他情?况 】9 1】。5 》 — 其他情况】 13! 《 20 — , 》表(6-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H<1—00M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一般!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一:般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低层 】   【 4》 ,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 — : 多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6 — , ! , : 》 高》层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 — 其他【情况 》 9 — 《 15 !其他:情况 《 ,。。 6 ! 13 【 》注1.L按第二【十条的要求控制 ! :。。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 ,。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 第四十】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 表:(6:-,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 :建,筑类别? :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 —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 ,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围墙】 ? 0.—5 0.!5 ? 【 低—层 — 2 《 《。 ,3 !。 ? 多层 — , 3— 《 :。5 》 , , ? 高层 】 , : , 3 《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