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表(6】-1) 《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道【路宽度?(m) 《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
》低层骑楼《
低】、多层 《
—高层
—
! , 12?~2:0(含)
—。
》2
3~!5
《 : 5Q
—。 ,
:
】20~40(—含)
《。
3—
: 5~8
! 8》Q
《
】 , , >40
》
《 5
《 ? 8~10》
—10:Q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宜按表(》。6-2?。),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
表(6-》2) 《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类别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
,
其它建】筑
》。
! 低?、多层
! 高层
》
低、【多层:
《 高层 —
《
】 高架
【 《30
4!0
【。15
【 20
! ,。
匝】道
2!。0
20!
1【0,
15】
:。
!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 , 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
, 第三十五条 】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 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 :。 电压等级(KV!)
5】00
?
330】
《 2?20
》 110—
? 35以—下
!。
:
》建筑:后,退( m《)
30!
: : , 20
》 《15
【。 8
】5
! :。 ,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 , ,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第三十八条!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6:-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 《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6?-4)和表(6-】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6-4)和【表,(6-5)的规定
!
5—.在中心《城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高》度
【 H<100M 】
H≥1!0,0M
【 H<10—0M
【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 低层 》
,
—。
6
】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多层 【
≥ 】0.6H
【 9
— 《6
!
高层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1/2L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 ? 15
【 1?/2:。L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
《 15
》 , 20》
—其他情况《
【9
《。 15》
!
《 ,。其他情?况
【 13
!20
!
,表(6?-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 : H<100M【
H≥!。100M
—
H<【1,00M? ,。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一般距》离(M)《。
【最小距离(M)
!
,
—。
? 低层
】 , 《
,
:。 , 4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 ,4
】
?
!
:
: 多《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
6—
:
》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 , 15
! 1/2L
】
】
《
? 其他《情,况
》 9
— 15
! , 其他情况 【
,。。
: 6
》
: 1《3
【
注1.L按【第二十条的要—求控制
—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
》。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四十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 建:筑类别? ,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 (m)—
【 :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
?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围墙 】
》 0.?5
《 0.5—
】
》 低层
】 2
【 3
》
《 ,
? 多层 【。
3
】
5
【
《
:
— 高层 《
3【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