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表(!6-1) 》。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 道:路宽度(m)
!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低!层,骑楼
》 低、多层 !
》 高层?
《。。 ,
,
【 12~20(含!)
《 , 2
】 3~5
—
, 《5Q
—
— 《20~40(含)】
? ? ,3
? ?。 5:~8
《 8Q
!
》
>【40
5!
—8~10
— ? 10Q《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 ,第,三十三条 》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宜按表【(6-?2)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表(6】-2) 《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
其它】建筑 ?
—。。。
— , 低、多《层 :
高【层
低!、多层
》
高—层
!
《 ?高,架,
【30
《 40—
,
1—。5,
?。 20
【。
》
— 匝道
! 20
《
, 20
! , 10
【 ?15:
】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 , 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
【第三十五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 :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
《第三十六条 —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
电】压等级(《KV)
【 500》
33】0
:
? 220
】 11》0,
? : 35以下
!。
?
【 建筑?后退(? m)
【 30
【 20
—
? 15
! 8
】5
—。
: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 《 ,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
—第三十?八条 《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6-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6《-4)和表(6-】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6-4【)和表(6-5【)的规定
— 5.在中心!城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高!度,
:
》H<100M 【
?。 H≥100M!
:
, H<10】0M
【 H≥100 M!。。
—
】 退界距离
【
, , 一般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低层
】 :
6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多层
】 ,≥ 0?.6H
【 9
》 6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 1?5
1/!2L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 15
【 20
! : 其他情况 —
9
】
: ?1,5
》
》
, ? 其他?情况:
》 13
》
《 20
》
《
,
表(6-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
《
》。居住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高,度
【 H<10》0M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退界距?离,。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低层 【
—
:
4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4
? ? ,
】
—。
多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6
】。
— ,
《 ,
《 高层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 1/《2L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 1/2—L
—。
:
】
》其他情况
【 9
】 , :15
】其他情况
! 6?
13
!
注1!.,L按第二十条的要求!控,制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四十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
《 :。。 建筑类别》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
? :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
围—墙
【 0:.,5
0.!5
【
】低层
!。2
3】
【 ,
多【。层
》 3
【 5
—
》
《。 高层
】 3》
: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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