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
第三十二!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表(【6-1) 》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道路宽度(m) 】
: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低》层骑楼 《
: : 低、多》层
》 , 高层《
【
— 12~》20(含) —
2
! : 3~《5
:
: , 5Q《
!
20~】。40(?含):
3】
《 5~8
—
8Q【
:
【
, , : >40
【 , 5?
? , 8~10
! 10Q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宜按》表(6?-2)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表(6-2)—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 类别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 其它建筑 【
—
》 ?。低、多层 》
: ?。 高层?
:
低、多】层
》 : ,高层
《
【
? ?高架
!30
?
? :40
— ,。 15
】 20
【
: , ,
匝【道
— 20
!。 20
【 10
》
: 15
【 ,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
, 第三十》。四条 ?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 ,
:
第三十—五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
第》三,十六条 《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
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电压:。等,级(KV)
!。 :500
!33:。0
2】20
》 , 110》
35】以,下
》
】 建筑》后,退( m《),
—30
》。 20
】 15
—
《 8:
5
】
》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 第三?十八条 《。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6-》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 :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6-》4)和表(》6-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6-4?),和表(6-5)的规!定
:
, 5.在中】。心城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 , :建筑高度
】 H<》100M 》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低层
】
—。 6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
— 多层
【 ≥ 0.6】H
— 9
6!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 15
—。
1—。/,2,L,
》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15:
20
!。
? 其?他情:。况 :
? 9
! 15
》
】 其他—情况
— 13
】。 20
—
《
表(》6-: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 H<100】M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低层
! ?
【 4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多】层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6《
,
, ,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1/2L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 ,。
—其,他情况
! 9
— 15
! 其:他情况
— 6
!。 13
【
《
,注1.L按第—二十条的《要求控制《。
》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四十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 建筑类》别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 (m》)
!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
: :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
围【墙 :
,
0.5
!
? , 0:.5
!
? : :低层
!2
— ,3
【 :
多【层
】3
:
?。。 5
!
》。 ,。 高层《
》 :3,
》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