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表(6-1) 【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道路宽】。度(m)
】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低层!骑,。楼
?
低、多】层
】高层
》 :
,
— 12~20】(含)?
《 : 2
【 3:~5
《。 5》Q
【
— :20~40(含【)
》 :。 3
《 《5~8
《
: ?8Q
《
【
: ?>40
!5
【8,~10
【 10Q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宜按表(6【-2)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
,表(6-2) 】。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
》 类别》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
》
《。
!低、多层 》
: 《高层 ?。
—低、多层 》
? 高层
】
》。
高】架
】30
】40
【 15
】 20
!
?
: : 匝:道
?。
《 20
《
20
!。 10—
15
!。
:
—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 , 第三?十五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
》 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
?
第三十七条 】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 《电压等级(KV)
!
》500
【 , 33?0
? 22—0
:
? 11《0
—。 35以下
】
》
— 建筑后退(— m)
!30
?
, ? 20
!15:
8
】
, : 5
!
》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第三《十八条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6-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6-?4)和表(6—-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6-4)《和表(6-5—)的规定
— 《。5,。。.在中?心城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高度
【 H<10【0,M :
H【≥100M
】 , ?H<10《0M
《
H—≥100 M
】
】
退界【距离:
《 :。 一般距离(M)】
最小!距离(M《)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低【层
】 ,
6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多层
》 ≥》 0.6H》。
9
! 《6
【
》 高《层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 1/2L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 1/2L—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
1【5
— 20
】 其:他情:况
》 9
【 , 15
】
《
: 其他情【况,
》 13
】 , 2:0
】
表:(6-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H《<1:00:M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低层
!
【 4《。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
4
【
【
,
?。
【
多】。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6
《
:
—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 15
— 1/2L !
—
》
其!他情况
【。 , 9?
,
15
! 其他情况】 ,
? 6
【 13
!
《注,。。1.L按第二十条】的要求控制》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
第四!十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
建筑类】别
?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
!
,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
,
,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围墙
【。 0.5
】
0—.5
》
《 ,
低层 !
,
《 2:
?。 3《
》
, :
多层】
— 3
】5
】
:
》。高层
》 , 3
【。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