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建筑物退让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表(!6-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道路宽【度(m)
!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低层骑楼 【
低、多!层
—。。 高层
—
《
,
》 , :12~20》(含)
! 2
《 3~5
! 5Q
】
【
20~】40(含)
【
《 3
5!~8
》 8Q
—
! : >?40
》 5《。
,
8~10!
? 10》Q
《。。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宜按:表(6-2)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表(6-《2)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 , :类别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 其它建筑】
】
— 低、?多层 ?
高层 !
低、多!层
【 高:层
?。
】
高架【
》 30《
: ? 4:0
:
1—5
:
: 20
【
【。
》。匝道:
》 20
— 20
! , 10《
—15
】
?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
,
, 第三《十五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
《 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3!) :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
》电压等级(》KV)
【 500
! 33《0
? 220【。
? 110
! 35以—下,
【
》 建筑》后退( m)
【
: 30
—
20
】
, 1》5
8
!
5
!
》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 第三十八条 【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6》-,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
: :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6-4)和表!(6-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6-4)和】表,(6-5)的规定
!
, 5.在中】心城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 建筑高度 【
—H,<10?0M
》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最】。小距离(M) 【
一般】距离(M《) :
? : 最小距离(M【)
】
?
? 低层 》
?
】 6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 ,4
—
—
【 多《。层
【 ≥ 0.6—。H
:
9
! 6
》
《
《
高—层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 1/2L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1/2L
】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 15
】 20
!其他情?况
】9
1】。5
》
— 其他情况】
13!
《 20
— ,
》表(6-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H<1—00M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一般!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一:般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低层
】
【 4》
,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
— : 多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6
— ,
! ,
:
》 高》层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
—
其他【情况
》 9
—
《 15
!其他:情况
《
,。。 6
! 13
【
》注1.L按第二【十条的要求控制
! :。。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 ,。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
第四十】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
表:(6:-,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 :建,筑类别?
: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
—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 ,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围墙】
? 0.—5
0.!5
?
【
低—层
— 2
《
《。 ,3
!。
? 多层 —
,
3—
《 :。5
》
,
,
?
高层 】
,
: , 3
《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