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 表(6-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道路宽度《(m) 》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 低层》骑楼: , 》。 低、多层 —。 —高层 ! 1!2~2?0(含) — ? 2? : ? 3~5 【 5Q — : ? ? 》20:~40?(含:。) ? 3 】 5~8【 8【Q : ! >40 】 ? 5?。。 : ? 8~?10 】10Q 【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宜按表(6-【2)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表(6-2)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 , : , 类别 】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 其它建筑 【 : 》 — 低、?多层: 》 :。高层 《。 低、【多层 【 高层 【 ? 【 高架 ! , 30 【 40 】 1?5 2】0 】 ? ? 匝道 《 2【0 》 , 20?。 : 10 】 15 ! ,    【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第三十五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 , 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3) —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 电压—等级(?KV) 】 ,500 !。3,30 2!20 】110 》 , 35以下 ! 】 ?。。 建筑《后退( m) 【 《 30? :。 : :2,0 15! 8 】 , 5 — : ?。。  ?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 第:。三十八条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6-【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6-4!)和表(6》-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6-4)和表(6!-5)的规》定    — 5.在中心城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 H<100M【 ? H≥1【00M ! H<10》0M !H≥10《0 M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低层 【   ! 6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 4 》   !。 《 : 多层 】 ≥ 】0,.6H 》 ? 9 】6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1/!2L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1/】2L 《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 :15 — 20 ! 其:他情况 》 9 ! 15 】。 》 其【他情况 【 13》 2【0 】 表(6《-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H<100M 】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一般距离(M)! 最】小距离(《M): ? 【 低层【 《   — 4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 多层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6 】 ? 】 :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 , 》 , 其他情况》 【9 — 15 !其他情况《 【6 — 13 《 《 注1.L【按第二十条的要【。求控制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 ,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四十》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类别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 (m)《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围墙 !。 0.5— 0【.5 ! 低层! , 2【 3 】 《 — 多层 【 : 3 ! 5 ? 》 】高层 — 3 【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