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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
,表(6-《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道路宽度【(,m)
—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低层骑楼 !
—低、多?。层
高!层
】
【 ,12~20(含【。)
》 ?2
:。
3~【5
《 5Q
—
》
】。20~40(—含):
》。 3?
5【~8
8!。Q
!
? >4》0,
《 , 5:
8~1!。0
》 10Q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 第三?十三条 《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宜按:表,(6-2)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表《(6-?2) 《。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类别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
, , 其《它建筑
】
《
: ,。。 低、多—层
《 高层
! , 低、多层
!
》高层
!
高!架,
30!
40】
,
: 15
! 20
》
, :。
,
【 匝道《
【20
2!0
1】0
— 15
】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 : 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
第三十!五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
》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 : 电压等级(【KV)
《。
5—00
?。
》。330
】 220
】 1?10
】35以?下 :
?
! 建筑后》退(: m)
【 30
— ,。。 20
】。。 : 15
》 8
—
? 5?
!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 :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 第?三十八条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6-》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 :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6-【4)和?表(:6-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6-4《)和表(6-5)】的规定
— 5.在中心】。城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表(6-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H<100【M
《 ,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低层
!
《 :
》 6: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 多层
—
≥— ,。。0.6H
【 : 9
【 6:。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1/】2L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
—1,5
《 20
! , 其他情况
【
: ?9
:
《 15
》。
【
: , :其他情?况
— 13
【 20
!
表(6-】。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H<100—M
《 , : H≥1《0,0M
!H<100M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一—般距:离(M)《
最小!距离(M)
【
—
:。
《 低层
!
《 ? 4: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 4
!。。
?
,
!
多!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6》
— :
》
【 高层—。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 ,1,/2L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
15
!。 1/2【L
》
?
—
其】他情:况
?
《 ,9,
15
!
, 其他情况】
6】
》 1:3
》
注1.L按!第二十?条,的要求控制》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
》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四十》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 建筑类别
】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
【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
《。 围墙
!。 0.5
! 0.5—
?
】 : ,。低层 ?。
2
】。
《 3
【
》 多层
! 3
】 5
!
: ,
高层 !
3
】
: ,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