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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 ?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一条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 方 位! —。 0°~15°【(含:) 】15°~3》0°(?含) 》 : 30°~—。45°?(含) 》 》>45°《 》 【 间距》系数 》 《1.0L 》 , ? 0.9L 】 0.8L!。 0】。.9L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   》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  :      【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 第十《四条: ,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 ,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  《 ,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 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 第十七条 】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 :。   ?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 ?第十:八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