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条? ,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
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一条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 方 位
! 0°~1】5,。°(含)
! 15°~30】°(含)
】 30°~【4,。5°(含)》
>】45°
】
! ,间距:系数
》 :。 , 1.0《。L
?。
0.【9L
《。
, 0.8L】
:
0.9L!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
? 》
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
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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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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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
第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
第【十,九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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