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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条 】。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 【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一条 —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方 位 ! :。 0°~15!°(:。。含) ? 》 15°~30【°(:。含): : 3—0°:~45?°(含) 》 >【45° 【 — 间—距系数 《。 , , ? 1.?0L 【 :0.9L — , 0.8【L 0!.9L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 ,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 ,      —     —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 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第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  :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 : 第十八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 第》十九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