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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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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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一条 《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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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 , 方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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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含)
【 15°~30】°(含?)
?
《 30°《~45°(含—)
— , >:45°
【。
【 间距系数】
1】.,0L
》 0.9L】
0.!8L
《
: 0.》9L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
《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 ?
》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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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
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
, ,。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
?。 ,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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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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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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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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