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条 】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 !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一条 !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 方 位—
:。
》0°~15°(含)!
:
《 15°~》30°(含》),
《 , 30°》~45?°(含)
】 >《45°
!
?。
》 间:距系数
》
1.0】。L :
—0.:9L
!0.8L《
》 0.9》L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
:。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 ?
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
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
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
,
,
: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
?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
《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
第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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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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