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3《0%
》 ?≤ 1?.8:
!
: 高层 【
≤ 2!8%
】≤ 3.5
【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4!0%
— :≤ 2.2
【。
》
:
? :高层
】 ≤40《。%,
≤ 】5.0
】
:
商业!建筑
!低,、多:层
【。 ≤ 50》%
》 ≤ 2.5
】
—
【高层
《
《 ≤ 50》%
《 ?≤ 5.5
!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
非】居,住
》
》
低层】
? , 多层
【
《 ,高层
— 多层 —
—高层
】
,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500
! , 100—0
【2000
! 1:00:0
《。 , 30《。00
】
《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
: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