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七条— ,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住宅建筑 !
: 低多—层
【 ≤ 30%—
≤【 1.8
!
《
》 高层 《。
: 《≤ 28%
!。 ≤ 3.5【
《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40%
】 ≤ 2.2!
!
: ?高层: ,
≤【40%
《
? ≤ 5.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50?%
≤ !2.5
】
?。
,
《 高层
! ≤ ?5,0%
》 ≤《 5.5
》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
】 ,。 :非居住
》
! ? 低层
】 多层《
【高层
!多层
《
? , 高层
】
:
?
《 建设用地》面积(m《2)
!500
《
10【00
— , ,2000
》
1—000
【 3000
【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 :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