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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筑容量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 《 低:多层 ? , 》≤ 30% — ≤ 1.!8 ? : 】 ,。 高层 】 ?≤,。 28% ! ≤ 3.5—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40%】 《 ≤? 2.2 》 《 《 》高层 】 ≤40《。% ? ≤ 5.0!。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 50%【 , ≤ 2】.,5 ! , , 高层 】 ? ≤ 《50% 【。。 ≤ 5.5【 《。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 — , 非居住 ! 】。 :低,层 《 多层— , , 高—层 ? 多层【 , 高层】 —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500— :。 10—00 】2000 ! 1000》 : , 30》00 !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