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30% |
≤ 1.8 |
高层 |
≤ 28% |
≤ 3.5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40% |
≤ 2.2 |
高层 |
≤40% |
≤ 5.0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50% |
≤ 2.5 |
高层 |
≤ 50% |
≤ 5.5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 |
非居住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高层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500 |
1000 |
2000 |
1000 |
3000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