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30%
】 , ≤ 1.》8
!
:
, 高层 【。
—≤, 28%
! ≤ ?3.5
! ,
:
? 办公建筑 【
? 低《。、,多层
《。
《 ≤ 40》%,
,
》≤, 2.?2
》
?
【高层
【 ≤40%—
《 ≤ 5》.0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50】%,
《 ≤ 2.5
】
—
《 高层》
【≤ 50%
】 ≤ 》。5.5
》
?
,。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八条 【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 居住
【 《非居住
》
:
【。 ?。 低层
—。 多层 【
? 高层
【
多层 】
—高层
】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 500》
,
1000!
,
200】0,
—1000
— , 3000
】
》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