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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低多层 ! ≤ 3《0% 《 ≤ —1.8 【 !。 高层 》。 ≤ 2!8% ? , ? ,≤ 3.5 】。 ,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 40【。%, ? : ≤ 2《.2 【 】 高层 ! ≤40% 】。。 ?≤ :5.0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5】0% — ≤ 2.5 ! 】 , , 高层 》 》 ≤ 5《0%: —。≤, ,5.5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 : 非居】住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高层《 ! 建设用!地面积(m2)【 5】。00 《 ,。 , 1000— 》 200《。0 1】0,00 【。 3:000 !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