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低多层
! ≤ 3《0%
《 ≤ —1.8
【
!。 高层 》。
≤ 2!8%
?
, ? ,≤ 3.5
】。 ,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 40【。%,
? : ≤ 2《.2
【
】 高层
! ≤40%
】。。 ?≤ :5.0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5】0%
— ≤ 2.5
!
】 , , 高层 》
》 ≤ 5《0%:
—。≤, ,5.5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 :
非居】住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高层《
!
建设用!地面积(m2)【
5】。00
《 ,。 , 1000—
》 200《。0
1】0,00
【。 3:000
!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