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 30%
】
≤— 1.8
!
! 高层
】 ≤ 28%
】
≤— 3.5
—
?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40%
《
:。 ≤ 2.2】
?
! , 高层 《
,
≤4【0%
≤! 5.0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50%
【 ?≤ 2.5》。
】
高【层
》 ≤ 50【。%
— ,≤ 5.《5,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第九》。条 :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 【
非居】。住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 高层 —。
《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 500》
》 1000
—
2—000?。
,
, 1000】
30】00
》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 :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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