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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30!% : ≤— 1.8《 》 》 高层 ! ≤ 2】。8%: : 《≤ :3.5 — , 【 , , 办:公建筑 【 : 低、多层 — ? ≤ 40% ! ≤ 【2,.2 — 【。 高层 】 ≤40%】 ≤【 5:。.0: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 50% 【 ≤ 【2,.5 【 : 【高层 》 ≤ 50%! ≤【 5.5 】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第九条 【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 — ?。 非居住 【 》。 【。 低层 《。。 》 多层 《 : 高层— 多层! — 高层 《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500 !。10:00 》 2000 】 , 1000】 300!。0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    【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