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建标库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多层

≤ 30%

≤ 1.8

高层

≤ 28%

≤ 3.5

办公建筑

低、多层

≤ 40%

≤ 2.2

高层

≤40%

≤ 5.0

商业建筑

低、多层

≤ 50%

≤ 2.5

高层

≤ 50%

≤ 5.5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m2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