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3,0,%
:
? ≤ 1.—8
【
,
》 ?。。高层
】 ≤ 28》%
:
≤ 【3.5
《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40%
】 ≤《。 2.2
】
— : 高层
—
≤40】%
:
≤ 【5.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50%!。
《 , ≤ 2.》5
:
! : 高层
】 ≤ 50%
!
《 ≤ 5.5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
【 :非,居住
》
【
, 低层 【。
多层】
《 , 高层 》
多层】
》。 高?层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500【
? 1《000?
20】00
【 1000
—
》3000
》
》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
: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