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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 ? :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