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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 第六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