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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钢管】连接节?点 《 — 1:3.1 《 一般规定 【。 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 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 13.1!.4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 :。 ,  !   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 ,         !  e偏心矩—(图13.1—.4)? ? , 》 图13.【1.4  》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 1-搭接管;2】-被搭?。接管 】13.1.5 【 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