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钢管连接节点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13.1.4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e——偏心矩(图13.1.4)。
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1-搭接管;2-被搭接管
13.1.5 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