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钢管连接【节点
《。
》
13.—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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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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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
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
13.》1.4 《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
》 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
《 e偏!心矩(图13.1】。.4:)
】
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1-搭接《管;2-被搭—接,管
:
13【.1.5 》。 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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