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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钢管连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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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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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
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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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13.1.4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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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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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偏心矩(—。图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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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
1—-搭接管《;,2,-被:搭接:管
【13.1.5— 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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