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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钢管连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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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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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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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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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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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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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偏《。心矩(图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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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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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接—管;:2-:被搭接管
】
13《。.1.5 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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