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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钢管》。连接节点
】
—13.1 —一般规定
【
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
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
13.》1.4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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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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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偏心矩(图】13.1.》4,)
》
图!13.1.4 【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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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接管》;2-被搭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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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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