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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钢管》。连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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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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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13.1《.4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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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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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偏心矩(图》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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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1.4 【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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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接管;—2-被搭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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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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