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受弯构件
6.1 受弯构件的强度
6.1.1 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式构件,其受弯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x、My——同一截面处绕x轴和y轴的弯矩设计值(N·mm);
Wnx、Wny——对x轴和y轴的净截面模量,当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为S1级、S2级、S3级或S4级时,应取全截面模量,当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为S5级时,应取有效截面模量,均匀受压翼缘有效外伸宽度可取15εk,腹板有效截面可按本标准第8.4.2条的规定采用(mm3);
γx、γy——对主轴x、y的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按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取值;
f——钢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6.1.2 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工字形和箱形截面,当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为S4或S5级时,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取为1.0,当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为S1级、S2级及S3级时,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工字形截面(x轴为强轴,y轴为弱轴):γx=1.05,γy=1.20;
2)箱形截面:γx=γy=1.05。
2 其他截面的塑性发展系数可按本标准表8.1.1采用。
3 对需要计算疲劳的梁,宜取γx=γy=1.0。
6.1.3 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式构件,除考虑腹板屈曲后强度者外,其受剪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计算截面沿腹板平面作用的剪力设计值(N);
S——计算剪应力处以上(或以下)毛截面对中和轴的面积矩(mm3);
I——构件的毛截面惯性矩(mm4);
tw——构件的腹板厚度(mm);
fv——钢材的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6.1.4 当梁受集中荷载且该荷载处又未设置支承加劲肋时,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上翼缘受有沿腹板平面作用的集中荷载且该荷载处又未设置支承加劲肋时,腹板计算高度上边缘的局部承压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集中荷载设计值,对动力荷载应考虑动力系数(N);
ψ——集中荷载的增大系数;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ψ=1.35;对其他梁,ψ=1.0;
lz——集中荷载在腹板计算高度上边缘的假定分布长度,宜按式(6.1.4-2)计算,也可采用简化式(6.1.4-3)计算(mm);
IR——轨道绕自身形心轴的惯性矩(mm4);
If——梁上翼缘绕翼缘中面的惯性矩(mm4);
a——集中荷载沿梁跨度方向的支承长度(mm),对钢轨上的轮压可取50mm;
hy——自梁顶面至腹板计算高度上边缘的距离;对焊接梁为上翼缘厚度,对轧制工字形截面梁,是梁顶面到腹板过渡完成点的距离(mm);
hR——轨道的高度,对梁顶无轨道的梁取值为0(mm);
f——钢材的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2 在梁的支座处,当不设置支承加劲肋时,也应按式(6.1.4-1)计算腹板计算高度下边缘的局部压应力,但ψ取1.0。支座集中反力的假定分布长度,应根据支座具体尺寸按式(6.1.4-3)计算。
6.1.5 在梁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处,若同时承受较大的正应力、剪应力和局部压应力,或同时承受较大的正应力和剪应力时,其折算应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σ、τ、σc——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同一点上同时产生的正应力、剪应力和局部压应力,τ和σc应按本标准式(6.1.3)和式(6.1.4-1)计算,σ应按式(6.1.5-2)计算,σ和σc以拉应力为正值,压应力为负值(N/mm2);
In——梁净截面惯性矩(mm4);
y1——所计算点至梁中和轴的距离(mm);
β1——强度增大系数;当σ与σc异号时,取β1=1.2;当σ与σc同号或σc=0时,取β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