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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  》承担绿化工程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二—十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发?展垂:直绿化和楼(—房)顶绿化鼓励【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实施开放式绿化! ,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  》  《。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临时绿化、【垂直:绿化:和楼(房)》顶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机构负—责,; :。 ,   《 , (三)单位附属】。的由单位负责; ! ,  : ?(,四)其它类型的由产!权人负责《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 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    第二!十六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进,行养护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考核—情况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树》木因树龄《已达到更新期、自然!枯死或者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等: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更新时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按要!求,砍伐更新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定期《修剪树木避》免,妨碍交通、危害【。建(构)筑物和人身!安全 ?    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的】。。管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绿?地和树木并在建设施!工前告知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占!。用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绿,地    】 ,(一)?风景名胜《区,;    【 :(二)烈士陵园【;    】 (:三,。)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风景林】地;: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挖坑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花坛《捕猎放?牧;    】 (二《)在正常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兴,建建(构)筑物拴】绳挂物钉、划树木】刻扒树皮攀折花木滥!采,树,籽;  》 , , (三》)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 (四)私设坟】墓;    ! (五)其他—损,害绿地、《树木:的行为 《 :。。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一千平》。。方米: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 《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确【需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项—目,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 ,。    第】三十六条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应当用于城市绿化 !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十株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二:。)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十株以上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 , (》三)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行《道树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四:)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五十株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 ,    】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树木无法补》栽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  —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移《植未成活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伐除垂直绿!。化的植物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