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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古树名?木保护 】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    !第四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外缘以外!五米的区域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 , 第四《十三:。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 《第四:。十四条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   《。 (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    》 第四十—五条: ,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未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并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