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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古树—名木保?护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 第四》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外缘以—外五米的区域 【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 ?    》 第四《十三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    】 : 第四十四条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 , (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   — : 第四十五—条 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未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并!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