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古树名木保护 】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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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外缘以《外五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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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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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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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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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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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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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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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未》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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