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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古树名木保护 【。  》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    — ?第四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外缘以?外五米的区》域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 第《四十三?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  : 第四—十四:条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  (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  《  第四十五!条 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未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并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