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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古树名木保护 !   》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 ,    】 , 第四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外缘以外】。五米的区域 【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  》  第—四十:三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 《。。 ,   《 第四《十四条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  《 ,(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    !。 ,第四十五条 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未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并向】社,会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