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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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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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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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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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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利用的方向、—目标环山防火通道】。的建设及其与城市】道路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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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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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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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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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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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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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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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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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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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勘察现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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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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