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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 —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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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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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 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利用的方向、!目标环?山,防火通道的建设及】其与城市道路—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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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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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 (: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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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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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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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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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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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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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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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勘察现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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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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