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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 ? ?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 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利用的方向、目标!环山防火《通道的建设及其与】城市道路的衔接【。 —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 ,   (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 (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  (五)】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  :。  :。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勘察现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   — 第十—七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