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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
—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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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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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利用的方向!、目标环山防火通】道的建设及其与【城市道路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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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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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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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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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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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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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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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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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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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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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勘察现》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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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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