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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 — ,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   》 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利用?的方向、目标—环山防火《通道的建设及其【与城市道路的衔接 !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 ,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    》。 :(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 (《。五):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   ?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勘?察现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 ,    【 : 第十七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