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 《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
?
: 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利用:的方:向、目?标,环山防火通道的【建设及其与城市道路!的衔接?
,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
?(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五)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
,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勘察现》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
【
第十七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