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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一次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第:六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旗县人民》。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六》十三: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处理 — 第六十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当】载有以下内容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六【十六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