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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本市所辖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的;   】  (?二)超越职权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 》     (—三)擅自《。。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 —。    (四—)违法行使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而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七)》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 ,    《 (八)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 ,     (九】)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 !     》(,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或者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开户接入手》续的; 【   ? ,(十一)出让未确定!。规划条件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十二)擅自】增加规划《许可条件的; !     (十【三)接到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后未及时受理—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的 ?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本》条例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是指 【    》 (:一,)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禁止!建设项?。目的;   !  (三)在—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四)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五】)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设】施用地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建《设工程造价参—照该工程所》在地同期市场工【程造价计算 —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或者由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