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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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本—。市所辖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的;
】
(二!)超越?。职权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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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擅自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
! ? (四)违法行【使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而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 (七)《。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 —(,八):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 ,。 (九)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
【 (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或者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开户接入手续—的;:
【 (十一)出让未确!定规划条件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十二)擅自增加!规划许可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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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接到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后—未及时受理》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的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本】条,例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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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禁止【建,设,。项目:。的;
》 : (《三)在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 ? (四)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五)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设施?。用地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建设工程造!价参照该工》程所在地同》。期市场工程造价计】算,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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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或:者由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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