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市所辖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的!;
】 (二)超》越职:权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
!
, : (》三)擅自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
《 》(四)违法行使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而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七)》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
【(,八)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 (《九)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
】(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或者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开户接?入手续的;
【 《 (十一》)出:。。让未:。确定规划《条件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十二)?擅自:增加:规,划许可条件》的;
》 , , , (十《三)接到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后未及时受理!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的
—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本条例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是指
! (一)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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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禁止建!设项目的;
】 , (三)在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 ? (四)》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五)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设施?用地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建设工!程造价?参照该工《程所在?地同:期市场工程造—价计算
《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应当予以撤销】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或!者由: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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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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