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本,市所辖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的;
【 《。 (二)超—越职权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
》 (三)擅】。自,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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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行使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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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而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七)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八)?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 (九)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
】 (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或!者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开户接入《手,续的;
【 , (《十一)出让》未确定?规划条件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十二)【擅自:增加规划《许可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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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接到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后】未及时?受理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的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本条例—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是指—
,。
(】一):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禁止建》设项目的《;,。
(!三)在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 ?。 (四)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 (五?)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设施—用地的;
》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 , 建:设工程造价参照该】工程所在地同期【市场工程《造价计算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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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或者由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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