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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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地?、生:。态绿地、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以,及山体?、湖泊、《湿地、河流等因【生态:环境保护、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应!当划定建设管制区域!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和规—划设计导则严格控制!和有效指《导区域内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零星插—建项:目10亩以下—的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第二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城市旧区》人居环?境
?。 : : ,。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综合考虑—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建筑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 地下空间可】以分层利用分层确定!。使用性质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地下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规!划要求退让》规划控制线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红线用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与!环,。境设施、广场以【及路面?硬化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建设
】 根据城市街道】景观和环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设项目—能够沿街《形成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在保证新《。建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将规划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和良好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有《条件的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中心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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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及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已经》投,。入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发生出《。让、转让《且无建设要求的应】当将现状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予以?出让、?转让;有《。建设要求的需另行】申请规划条件—
: ? 规划条件【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规《划条:件书:失效
第三十!七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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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要求的将!审批:。内容进?行现场?和网上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地段、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单独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等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现】。状地形图《、施工图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保】留使用的可以临时使!用,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拆除完?毕
》第四十五条 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少于1】。.7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北侧住】宅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确定
《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采【用经:国家:技术检测《、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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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分期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分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 ?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 第四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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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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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工】程经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竣工测《量成果及时》。更新到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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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询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限,期限内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五十一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第:五,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报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二)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五: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一)!区辖乡镇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区辖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二)旗县!的乡镇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申报材料报】。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三)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
: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公共安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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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作,出规划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 , , 因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五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二年一》。次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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