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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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地,、生态绿地、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以,及山体、《。湖泊、?湿地、河流等—因生态环境保护、】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应:当,划定建设管制区域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和规》。划设计导《。则严格控制和有【效,指导:区域内的建设
!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零星《插建项目10亩【以下的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第二: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城市旧区人居环【境
《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综》合考:虑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建筑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地下空】间可以分层利用分】层确定使用性质【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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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地下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规划要》求退让规划控—制线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红—线用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与环境设》施、广场以及—路面硬?化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建设
— 根据城市街!道景观和环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设:项目能够《沿街形?成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在保证》新,建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将规划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和良好服务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有—。条,件,的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中心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及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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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投入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发生出让、转让【且无建设要求的应当!将现状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予以!出让:。、转让;有》建设要?求的需另行》申请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规划条《件书失效
】第三十七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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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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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要求的】将审批内《容进:行现:场和网上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地段《、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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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单独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等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现状地形图》、施工?图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保留使用的可以!临时使用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拆》除完毕
第】。四十:五条 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少于》1.7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北侧住宅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确定
】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采?用经国家《技术检测《、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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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分期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分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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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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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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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 :。 地:下管线工程经—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竣工测【量成果及时更新到】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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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询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限《。期限内?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五】十一: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第五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报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二》)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五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一)区辖乡【镇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区辖《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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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旗县【的乡镇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申报材料报】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三)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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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公共安!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四—)作出规划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 因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五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二年一次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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