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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地、生态绿地、【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以及?山体、湖泊、—湿,地、河流等》因生态环境》保护、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应当划定!建设管制区域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和规划?设计导则严格控【制和有效《指,导区域内的建设 】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零星插建项目【10亩以下的—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第二【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城市《旧区人居环》境    】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综合考虑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建筑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 地:下空间可《以分层利用分—层确定使用性质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地下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规划要求》退让规划控制线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红线用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与环境设《。施、广场《以及路面硬化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建设 【     根据【城市街道景观和环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设项目能够沿街】形,成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在保【证新建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将规划》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 ,。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和良好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 ,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有条件的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中心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及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已经投入【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发生【出让:、转让且无建设【要求的应当》。将现状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予以《出让:、,转让;有建设要求】的需另行申》请规划条件 【 :。    《。规划条?件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规划条件书》失效 《 , 第三十七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要求的将】审,批,内容进行现场和网】上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地段?、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单独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等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现状—地形图、施工—图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保留使用的】。可以临时使用—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拆除完》毕 》第四十五条 —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少于1.【7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北【侧住宅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确定 —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采用经国家技术!检测、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 】 ?第四:。。十六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分期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分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  《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  :  地?下管线工程》。经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竣工测量成果!及,。时更新到《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五十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询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限期限内【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五十一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 第:五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报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五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一)【。。区辖乡?镇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区辖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二)旗县的—乡镇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申报材料报【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公共安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四)作出规划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 因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五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二年!。一次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