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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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地、生态【绿地、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以及山体、湖】泊、湿地、河—流等因?生态环境保护、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应当划定建!设管:制区域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和规划设计导则【严,格控制和有效指【导区域?内的建设
》。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零星插建《项目10亩以下的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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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城市旧【区人:居环境
【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综合考虑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建筑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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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空间可以分【层利用分层》确,定使用性质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地【下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规划要求》退让规划控制—线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红—线用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与》环境:设施、广场以—及路:面硬化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建【。设
【 根据城市街【道景观?和环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设项目能够沿!街形:成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在【保证新建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将规划《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和良好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有条件的—。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中,。心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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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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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及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已经投入【。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发生出让、转让【且无建?。设要求的《应当将现状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予以!出,让、转让;有—建设要求的需另行】申请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规划条件书失效
】
, 第三十七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要求的将—审批内容进行—现场和?网上: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地段?、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单独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等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现状地形图、】施工:。图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保留使用】的可以临时使用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拆除完!毕,
第四十五】。条 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少于1?。.7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北侧住—。宅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确定
!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采用经】国家技术检测、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十六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分期—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分《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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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 ?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 : 地下管线工程!经,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竣:工测量?成果及时更新到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五十?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询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限期限内》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五十一】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五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报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二?)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五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区辖乡镇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区辖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二)旗县的乡—镇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申报材料报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公共安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四)作出】规划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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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五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二年一次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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