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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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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地、生态绿!地,、,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以及山体、湖】泊、:湿地、河流等因生】。态环境保护、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应当划】定建设管制》区域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和规《划设计导则严格【。控制和有效》指导区域《内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零星》插建项目《10亩以《下的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 第:二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城—市旧区人居》环境
【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综合:考,。虑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建筑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地下】空间可以分》层利用分层》确,定使用?性质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地下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规划要求退让】规划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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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红线用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与环境设施】、广场以及路面【硬,化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建设
】 》 根据?城市街道景观和【环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设项?目能够沿街形成【。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在》保证新建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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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将》规划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和良好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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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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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有条:件,。的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中心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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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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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及!。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已—经投入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发生—出让、?转让且无建设要【求的应当将现状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予以出让、【转让:;有建设要求的需另!行,申请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规划?条件书失效》
? 第三十七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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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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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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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要求的将审批内容!进行现场和网上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地段?、,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单独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等》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现状地形图】、,施工图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保留使】用的可以《临,时使用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拆:除完毕
第】四十五条 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少于1.7》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北侧住宅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确定—
? ,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采用经国家技】术检测、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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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分期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分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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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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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
, 地下管!线工:。程,经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竣?工测量成《果及时更新到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询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限期限内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五十一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五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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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报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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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第!五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 《 :(一)区辖乡镇【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区辖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二)旗县的乡镇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申报材料—报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三)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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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公共安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四)?作出规划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 因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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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二年一次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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