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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
!第五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避免:。重复拆建和》开挖道路《
各!类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为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
第?五十一?条 各开发》小区和?改造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没有覆盖的—小区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小区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的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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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成区的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间距及国家规!定的公路两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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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的改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确需开—采城:区地下?矿藏和挖掘地—下,。文物古迹的应当对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护措》。施
》 (二—)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改善居住环境【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和危害》居,民健康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留】有足够?的疏散场地》、停车场和绿—地
】 (三)《严禁:。侵占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和道《。路、广场、水源【保护区、城市—河道行洪《区以及预留的防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化等用地】
》 (《四)居住区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对原有】的污染要限》期治理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不能治?。理的应限期》搬,迁或停产对城—市旧区现有的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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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旧:区改建逐步实行【综合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零星插【建、改建翻建
! :。 (《六)城市地下空问应!。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现》有的人防规划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各项建设必须按单!项工程审批》程序逐个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需要动》迁,的应首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向?动迁:主,管部门申请》动,迁许可证
】 动》迁房屋时必须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范围进—行,
第五《十六条 《凡经过批准》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和图纸【存放在施工现—场以供检《查
第五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建筑和建筑群
!。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旧区改建不—得建:设与城市传统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开发:建设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时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附有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第六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含合作区》)不能自行》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第六《十一条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
? , ?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须经?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六十二条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开发区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程,序,向,开发区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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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接本【规定第七章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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