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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
【第五: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避免—重复拆建和开挖道路!
各!类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为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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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各开发《小区和改造》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没有覆盖的小】区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小区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的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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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成区的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间距及国!家规定的公路—两侧间距
第【五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的改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确需开采!城区地下矿》。藏和挖掘地下—文物古迹的应当【对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护措施】
? ,。 (》。二)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改善居住【环境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和危?害居:民健康?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留有足够的疏】散场地、停车—。场,和绿地
— : , (三)严禁【侵占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和《道,路、广场、水—源保护?区、城市河道行洪区!以及预留的防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化:等用地
】 , (四《)居:住区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对—原有的?污染:要限期治理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不能治理的应限!期搬迁或停产对城市!旧区现有的》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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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旧—区,。。改建逐?步实:行综合?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零星插》建、改建《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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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地下空问应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现有的人防规划!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各项建设必须按单!项工程审批程—序逐:个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需要?动迁的?应首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向动迁《主管部门《申请动迁《许可证
【。 动迁房屋时!必须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范围进!行
第《五十六条 凡经过批!准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和图纸存放!在施工现场以供检】查
第五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建筑和《建筑群
》 》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旧区改建不得—建设与城市传统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开发建设《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时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附有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第六—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含合作区)》不能自行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第六十一条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
《 ?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须《经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六十二条《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开发区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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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程【。。序向开发区》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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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接本规】定,第七章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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