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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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要以城市规—划的功能《分,区为依据
【 市—、县(市)计划部门!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
》 项目建》议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规划建议!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 3、【建设项?目选:址具备的自然条件】
】 : 4、?建设项目与城市【交还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5、建设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基】础,设施、公共生活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 6、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 (三—)建设项目达—地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均应—当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 】 1、建设项目的有!效计划批准文件【;
? , 2!。、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绘制的包!括建设用地在内的地!形图;
】 , ? 3?、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用地的】位置和界限提出【总平面设计的—规划要?求
】 (三)城市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用地:。的总:平,面设计图纸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范围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准擅自改变—单位及个《。人需要调《整土地使用范围及性!质时必须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或—少征:多用早征晚》用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包括五【荒处理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受?让方应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调整规划用—地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涉及补偿的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侵:占园林?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高】压线走廊、校园、】。文化体育场地—、市场、《风景名胜区、城【市河道防洪区以及预!留的防空、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采】石、挖沙、取土、】弃土、打《。井、堆放垃圾—、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严禁】在批:准,。的临:时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 , 《批准的临时用地3】个,月,内未:使用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占用已批》准的临时《用地时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及时交》回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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