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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以及城市地上、】地下的空间》结,构布局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高度】。和,居,民区月?照,间,。距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根!据开发建设的具【。体要求可分》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的远景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中?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规划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 !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领人展》政府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区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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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根据需要!划定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加强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和有历史纪念意义】地方特色的建筑【物、街(区)
】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堪?查测量及水文、气】象、防震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并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各项专业》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 ,。市,和所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应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部,门备:案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所辖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区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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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请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因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城市开发使规划【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做出修【改规划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上级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一些用》地的: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以及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等进行局部调整时应!。事先征求原》批,准机关意见》并将:调整意见用》书面材料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自有:建设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应接受】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指导《各单位?。自,有建设?区的详细《规划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副本【应当由?编制单位负责—进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组:织实:。施不能因领导成【员变动?而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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