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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科:学,合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照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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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的县、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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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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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和,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
】 (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 (四》)审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六)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城市!建设档?案、城市雕塑、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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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高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等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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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活动是指
【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涵、地下通路、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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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广播!电视线路、微波【通道:、,。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 :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
】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 (七)各种临!时建:设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一)县!(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核发规划批件!
《 (二)【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如选址在【所,辖县(市)的在核发!规划批件前应征得】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 (三)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规划批》件
— : (四)《。中直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批件负责规划管理!
】。。(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批件?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规》划局可以授权县(市!)城市?。规,划,。部门对上一级管理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核发?。相应的规划》。批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城市规划—检查证或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上岗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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