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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照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的县、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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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和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
?
— (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审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六)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城市【建设:档案、城市雕塑【、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
? (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高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等技术?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活动是—指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 , 《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涵、地下通路【。、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广:播电:视线路、微波通道】、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
】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 《 (七)各种临】时建:设
】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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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一)【县(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核发规》划批件
】 (《二):。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如选址在所—辖,县(市)的》在核发规《划批件前应》征得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三)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规划?。批,件,
: 《 (四《)中直?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批:件负责规划管—理
— (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批件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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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划局可以授【权,县(市)城市规划】。部,门对上一级管—理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核发》相应的规划批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城市?规划检?查证或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上岗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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