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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下列相关【内容:进行监督 —  ?   (一)企业资!格素:质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方面情况】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 【。 ,  :  : (二)企业市场】行为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无资】质施工、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施工、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执,业、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外埠建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 (三)企业—社会:信誉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履约合同、缴!纳税:。费、:信贷信?用、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义!务,等方面情况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日常》。。抽查、社会走访、】网络调?查、信用评价等【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     被监督!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及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化—情况、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相关信【息进行采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和】企业资质《管理:的,依据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用手册上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现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已经达不到等【级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