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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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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下列相—关内容进行监督
! 《 (一)企业【资格:素质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方面情况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 :
? ,。。 (》二)企业市场行【为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无资质施【工、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施工、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执业、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外埠建《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 (三)【企业社?会信誉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履约合!同、缴纳税费、信】贷信用、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义务等方》面情况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日常抽查、社会走】。访、网络调查—、信:用评价?。等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被监督?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及?。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化情况、》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相关信息》进行采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和企】。业资质管理的依据 !
: ,。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用】手册上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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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现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已经达不到】等级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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