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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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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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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下列相—关,内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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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资格素】。质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方面情况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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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市场行】为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无资质施工—、,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施工、?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执业、】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外埠?建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 (三)企业社会!信誉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履约合同、】缴纳税?。费、信贷信用、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义务等方面情况 !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日常抽查、社!会走访、网络调查、!信用评价等》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被监督《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及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化情况、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相关信息《进行采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和企业资》质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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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用手册上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现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已经达不》到等级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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