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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下!列相关内容进行监督!   —  (一)》企业:资,格素质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方面情!况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 ,    【 (二)企业市【场行为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无资!质施工、《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施工【、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执业、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外埠!建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     】。(三:)企业社会信—誉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履约《合同:、缴纳税费、信【贷信用?、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义!务等方?面情况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日常抽查、社会!走访、网络调查【、信用评价等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被?监督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及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化情况、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相关信息进行】采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和企业资质管理的!依,据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用:手册:上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现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已经达?不到等级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