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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下列相关内容】进行监督 》     【。。(一)企业》资格素?质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方》。面情况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    ! (二)企业市场】行为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无!资质:施工、?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施,工、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执业》、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外埠建!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 ,(三)企业》社会信誉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履约合—同、:缴纳:税,费、信贷信用、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义:务等方面情况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日,。常抽:查、社会走访—、网络调查》、信:用评价等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 被监?督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及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化情况、《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相:关信:息进行采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和企业资质管理!的依据? 《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用手册上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现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已经达不到—等级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