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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下列相关内容!进,行监:督   【  (一)企业资】格素质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方:面情况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 ,  》   (《。二):企,。。业市场行《为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无?资质施工《、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施工》、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执业、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外埠建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     (!三)企业社会信誉】情,况监督?建筑业企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履?。约合同、缴纳税费、!信贷信用、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义务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日常抽查—、社会?走访:、网络调《查、信用评价等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   被监督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及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化情况、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相—关信息进行采—。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和企业资【质管:理的依?据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用手册上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现】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已!。经达不到等级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