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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
: :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
—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
《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 :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 :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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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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