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    】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 :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  :。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    —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 ,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