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 :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 ,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