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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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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
】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
: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
?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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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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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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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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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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