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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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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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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 ,。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
,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
: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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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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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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