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 :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
—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 , , :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 ?。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 :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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