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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第:十,九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资—质证书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资质》建,议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登记事项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到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信》用手册?对已: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降低—或者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低或者撤《销资质建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扰企【业依法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   (五)—未履行监督》职责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