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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第十九》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资质》证书: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资质建议】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登记事项!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到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信用手《册对已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降低或者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低或者撤销资质建】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 ?。   ?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 :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扰企业依法!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  》  : (五)《未履行监《督职责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