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资质证书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资质建】。议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登】记事项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到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信用手册对已!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降低或?者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低或者撤销资质建!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扰企业依法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    《(五)未履行监督】职责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