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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资质证书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资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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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登记事项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到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信用手册】对已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降,低或者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低或者撤《销资质建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扰!企业依法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
(!五)未履行》监督职责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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