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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资质证书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资质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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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登记事项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到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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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信用》手册对已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降低或者《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低或者】撤销资质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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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
? :。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扰企业依法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
—。 , (五)未履行【。监督职责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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