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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资质证书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资质建议 》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登记事项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到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信用手册对已—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资质依】法予以降低或者撤销!;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低或《者撤:销资质建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扰企业《依法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   》  (?五)未履行监—督职责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