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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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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当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按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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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办—公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等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当!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属于商业办】公,或,者商业住宅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建!筑面:积或者办公》。建筑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物—毗邻一条城市道路】修建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筑】物毗: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修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及—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
】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该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正投影面积不得大于!建设用地《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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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并】与周边项《。目的地下建筑相衔接!。人防工程和应急【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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