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当,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按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办公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等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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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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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当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属于商业办公!或者商?业住宅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建筑面】积或:者,办公建筑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物】毗邻一?条城市道路修建【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筑物毗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修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及】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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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该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正投影面》积不得大于》建设用地《面积的60%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并—与周边项目的地下】建,筑相衔接人防工程和!应急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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