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
《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 , (三)容积率;
!
— (四)建筑—密度;
》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
(七!。)停车位;
【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 》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 (十)城市设计】要求;?
》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 ,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
?。。 ?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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