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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 :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 《 (三)容积【率;
! (四)建筑—密度;
】 (五)建【筑限高;
— : : (六)》绿地率;
】 (七)停】车位;
!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 :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城市设计要】。求,;
】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 ?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 ,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 ,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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