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 《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
(三!),容积:率,;
【 (?四)建筑《密度;
! , (五)建筑限【高;
《 , 》(六)绿地率;
! (七】)停车位;》
,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 (?十)城市设计要求】;
】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 ?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
《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