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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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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 ? (《三)容积率;
!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
(六!)绿地?率;
《。 , ? , (七)停车位【;
》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 , (十)城》市设计要求》;
《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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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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