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子单元的鉴定评级
5.6.1 支护结构中地基基础的安全性评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6.2 支护结构的安全性应按支护结构的整体性、承载功能和变形二个项目进行评级,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应符合表5.6.2-1规定;
表5.6.2-1 支护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
2 按承载功能和变形评定支护结构的等级应符合表5.6.2-2的规定;
表5.6.2-2 支护结构承载功能和变形评定等级
3 支护结构应按本条第1、2款的较低评定等级作为支护结构的评级结果。
5.6.3 附属工程的安全性应对排水工程或系统的排水功能进行评定。当排水工程或系统失效严重影响边坡工程排水功能时,应根据其影响地基基础、支护结构承载功能和变形的程度及同类工程经验类比,直接评定为Cu或Du级;其他情况可评定Au或Bu级。
5.6.4 子单元正常使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s级:子单元所含构件无变形或已有变形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无cs级构件,bs级的构件数量较少,使用状况良好;
2 Bs级:子单元所含构件已有变形、裂缝最大值基本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cs级构件不超过构件总数的20%;
3 Cs级:子单元所含构件已有变形、裂缝最大值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且cs级构件超过构件总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