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鉴定单元的鉴定评级
5.7.1 鉴定单元的稳定性鉴定评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7.2 鉴定单元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附属工程安全性评定为Bu级以上时,应以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中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 当附属工程安全性等级为Cu级,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不低于Bu级时,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应为Bsu级;
3 当附属工程安全性等级为Du级,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不低于Cu级时,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应为Csu级;
4 其他情况应以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中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安全性评定等级。
5.7.3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ss级:Bs级子单元不应超过子单元总数的1/3;
2 Bss级:无Cs级子单元;
3 Css级:有Cs级子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