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支护结构构件的鉴定与评级
5.5.1 边坡工程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 独立基础: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 条形基础: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
3) 单桩:一根为一个构件;
4) 群桩: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承台或独立的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5) 地梁: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
2 支护结构
1) 锚杆:一根锚杆为一个构件;
2) 抗滑桩:一根抗滑桩为一个构件;
3) 肋柱:两根锚杆所区分的一段肋柱为一个构件;
4) 肋梁:两根肋柱所区分的一段肋梁为一个构件;
5) 挡墙: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挡墙段为一个构件;
6) 挡板:按肋梁、肋柱或桩区分的挡板段为一个构件。
5.5.2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承载力项目的校核和连接构造项目的分析确定。评级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4.1-1的规定。
5.5.3 构件的使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用的影响分析确定。评级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4.1-2的规定。
5.5.4 锚杆安全性鉴定评级宜按下列规定进行:
1 调查锚杆已有技术资料,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对锚头、锚杆杆体、锚固段承载力进行验算;
2 锚杆现场检测可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锚杆外锚头固端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外锚头进行全数检测;对未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外锚头抽其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3个进行检测,并对外锚头锚固性能进行评价;
2) 有条件时,对锚杆杆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3) 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或预加固措施后,抽取锚杆总数的5%,且每种类型锚杆不应少于3根,进行锚杆抗拔试 验,检验其抗拔承载力。
5.5.5 锚杆的耐久性应根据锚杆修建年代、材料选择、防腐措施、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及当地工程经验类比进行评估;确有必要,可局部开挖探坑检测锚杆腐蚀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评估其耐久年限。
5.5.6 混凝土构件的耐久年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进行评估。
5.5.7 重力式挡墙中砌体材料的耐久性年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进行评估。
5.5.8 按坡率法修建的边坡工程,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地质特点、高度和已使用年限,划分成若干鉴定单元,调查各鉴定单元的外露岩土体的风化程度、局部块体材料的裂隙、损伤程度,根据其整体或局部滑动的可能性、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当地工程经验,确定其耐久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