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鉴定的程序与工作内容
5.2.1 边坡工程鉴定程序可按图5.2.1进行。
图5.2.1 鉴定程序
5.2.2 初步调查宜包含下列工作内容:
1 查阅边坡工程资料,包括边坡工程勘察资料、设计图、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竣工资料、历次检测(监测)、加固和改造资料、质量或事故处理报告等;
2 调查边坡工程历史,如原始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 现场考察,根据资料核对实物,调查边坡工程实际使用情况,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 拟定鉴定方案。
5.2.3 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的结果,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主要包括边坡工程类型、边坡总高度、周边环境,边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鉴定依据,主要包括检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抽样检测的数量;
5 检测鉴定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 鉴定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5.2.4 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 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当边坡工程勘察资料不完整或检测过程中发现其他工程地质问题时,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执行;
2 调查核实使用条件;应对设计、施工、用途、维修、加固等建设、使用历史进行调查,同时对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然荷载作用和间接作用进行调查,当环境作用对边坡安全性影响较大时应进行环境作用调查;
3 材料性能检测分析;当图纸资料有说明且不怀疑材料性能有变化时,可采用设计值;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现场取样进行检测或现场测试;
4 支护结构、构件的检查和抽样检测;当有图纸资料时,可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无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不全时,应通过对支护结构的现场调查和分析,再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重要和有代表性的支护结构、构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检测;
5 附属工程的检查和检测;重点检查边坡工程排水系统的设置和其排水功能,对其他影响安全的附属结构也应进行检查。
5.2.5 根据详细调查与检测数据,对各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进行分析与验算,包括整体稳定性和局部稳定性分析,支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分析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5.2.6 在边坡工程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和检测资料不充分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补充调查、检测。
5.2.7 边坡工程可划分成若干鉴定单元进行鉴定评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评级分为四个等级,正常使用性评级分为三个等级;
2 当鉴定单元可划分为构件和子单元时,应按表5.2.7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鉴定单元的评级;
表5.2.7 鉴定单元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
3 当鉴定单元不能细分为构件、子单元时,应根据鉴定单元的实际检测数据,直接对其安全性进行评级;
4 对复杂鉴定单元,可将其分成若干独立的子单元,按表5.2.7 进行独立子单元的评级。
5.2.8 特殊项目鉴定的程序可按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其工作内容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求。
5.2.9 边坡工程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鉴定依据;
4 调查、检测项目的实测数据;
5 检测数据的分析、验算及结果;
6 鉴定结论及建议;
7 附件。
5.2.10 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鉴定报告中宜明确鉴定对象的剩余使用年限,应指出鉴定对象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2 鉴定报告中应明确鉴定结果,指明鉴定对象的最终评级结果,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加固、维修计划的依据;
3 鉴定报告宜按表5.2.10明确各层次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结果,且应明确处理对象,对安全性等级为cu级和du级的构件及Csu级和Dsu级的鉴定单元的数量、所处位置做出详细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表5.2.10 边坡工程鉴定评级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