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边坡工程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工程鉴定。
5.1.2 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1 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应急鉴定时;
2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影响边坡工程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时;
3 对邻近建筑物安全有影响时;
4 进行改造、扩建及使用环境改变时;
5 需要进行整体维护、维修时;
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7 需进行司法鉴定时;
8 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性问题时。
5.1.3 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
1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性的检查;
2 边坡工程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鉴定。
5.1.4 当边坡工程存在耐久性问题时,应进行边坡工程耐久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