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调查与检测
5.3.1 使用条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边坡工程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部分,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
5.3.2 边坡工程鉴定应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和向委托方、知情人员及边坡工程周边居民调查,了解边坡工程使用、维护和改造历史。
5.3.3 边坡工程作用的调查和检测,可选择表5.3.3中的项目。
表5.3.3 边坡工程的作用调查检测项目
5.3.4 边坡工程使用环境应包括气象环境、地质环境和边坡工程工作环境,可按表5.3.4中所列项目进行调查。
表5.3.4 边坡工程使用环境调查项目
5.3.5 边坡工程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为化学腐蚀环境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确定。
5.3.6 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变形与裂缝的调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范围为边坡工程塌滑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建筑物、需保护的管线等;
2 对已发生变形或出现裂缝的部位应做出标识和记录;
3 对建筑物的变形、倾斜等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4 对地面或结构体裂缝深度、宽度、走向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或观测,并对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或判断。
5.3.7 边坡工程现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抽样原则和抽样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执行,支护结构构件的抽样数量可按检测类别B的要求执行,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检测;
2 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的几何特性、材料性能和结构性能等;
3 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结构的检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
4 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