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边坡工程鉴定
3.2.1 边坡工程鉴定适用于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正常使用性、耐久性和施工质量等的鉴定。
3.2.2 边坡工程鉴定应明确鉴定的对象、范围和要求。鉴定对象应由委托单位确定,可将建筑边坡工程整体作为鉴定对象,也可将鉴定单元、子单元或构件作为鉴定对象。
3.2.3 当边坡工程遭受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后需进行特殊项目鉴定时,特殊项目鉴定评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4 鉴定对象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使用历史、当前的工作状态和今后的使用要求确定。对边坡工程不同鉴定单元,根据其安全等级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