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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
》。
第》一节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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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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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尚未提供规划—条件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紫线范】围内的用地规划许可!。应当符合紫线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
—
第十九条 !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批】。准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一条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河涌!水系面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面积以外必【须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
,
?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红线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依法确定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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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面向小—区,不特:。定业主或者》。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架空层、屋顶花园】、骑楼、建筑—。物内:。城市公?共,通道等符合技—术要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中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位于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
》
《
, ,。 : ,。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
本】市,。建设工程《容积率具体计—算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且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但是—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的》。。。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
,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以单独!划定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当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
居住用地!内公共服《。务设施宜独立设置其!。中肉菜市场、生鲜】超市以及开展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者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应当独!。立设置?不得:设,于住宅楼内
】
》 , 经规划确定在住宅!楼内设?置,。商业用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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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用—房应当设置独立【出入口及疏散楼【梯,且,出入口?不得朝向居住小区内!部;
?
— ?(二)临40米及】以上道路设置—。的除一?般建筑临道路退【让要求外还》应,当预留用于人流疏散!、货物装卸的专【用通道
—
— 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 《。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公建【配套:项目的服务》人群、服《。务功:能、:经济规模和》建筑区?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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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商业商务用地!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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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应当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层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
— (二)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当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
—
《 (三)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潮,)、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第【二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道路包【括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路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
《
?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第三十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
】 ?城镇公共绿地—包括
》
,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公《共绿地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绿地—使用的绿《。。地
—
第二节《 建:筑工程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
!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建筑《平、立面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设计—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除酒店用房外建筑平!面不得?采用单元式或者住宅!套型式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宜】集中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单!间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 1/3;【开水间或者饮用【水供应点应当集【中设置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高度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城《。乡规:划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应当根《据该特殊规定综【合确定建筑工—程高度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广州地】区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同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且应当】符合附表七的规【定
:
— : (:二)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其,。建筑间距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
:
—。 (三)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
: , , 城?市、镇旧城区房屋整!体或者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应当结合旧城【更新规划逐步统筹】更新在旧城更—新规划实《施前可以进》行,。原状维修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在不?增加:原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扩大基底面积!、不改变四至关系】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原,址重建或《者改建并且不适用前!款,间距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 50%且应】当符合附表八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规划!用地界线进入—相邻的?城,镇公共道《路、河涌的规划【用地范围《或者与其规划用地】边线重合的临规划用!。地界线?的建筑工程的退界】距离可自城镇公【共道路?。或者河涌《。的规划中线》起计算?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蓝线、绿!线以及?铁路和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附表:九、附表十和附表】十一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道路、消防】、环保、卫生—、通讯、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和水源保护】区保护?、防汛(潮)、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建筑退让距离—小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计算的?。建筑间?距的应当按照建筑】间距数值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
?
《 , 建筑工程退让【范围应当《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退!让道路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确需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退让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度?不大:于24米;
!
(【二)满?足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其中处于!高速公路退》让范围内的其建筑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
【
【 本条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退让道路、城】市高架路《、立交、高架—路匝道、蓝线、绿】线,时的退让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一—般,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
,
】 (二)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 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低、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
?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充足:的缓冲空间
—
《。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标《准根据住《宅类型、所处—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21—.8个停《车位;属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01.8个停【车位;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口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
?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要求编制景!观专:项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 , (三)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鼓励!传承和弘扬岭—南建:筑文化使用永—久性建筑材料并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其】。周边环境和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当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 (六?)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当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 (七)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循确保】文物建筑安全、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外【观历:史风貌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商业【、,办公用途的大开间形!式,的建筑?。内部空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空间的位置和!尺寸
?
:
第四十二条 !值班室(岗、亭)】、实体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设置?并符合城《市景:观、高度控制、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保护规划等的【相关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
?
第四十四条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属于!依法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情,形
?
【 (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环境、?市容和?安全
第!三节 市《政,工程:
?
第四》十六条 《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1条道路达!。到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小于2.5米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建(—构)筑物
!
》(四)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五)?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 (六)》。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七【。)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原【则上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
:
? (九《)公交网《络规划中规划有快】速公交(BRT)】。线路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 (十)沿人行【。道种植?行,道树:。、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视—线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
—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 (十二《)新建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其中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保护区并【纳入:城乡:。规,划
?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应当结【合相邻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
?
】 (四)控制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
,
第:四十八条《 规划建设其他【交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二》)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
,
《 ,(三)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九条 规划建—设管线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管】线,沿道路边线》向道:路中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东、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电力管道!。、污:水管、雨水管;西】、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通信管—。道、燃气管、热力】管、供水《干,管
—
? (二)各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应当《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三【)管线应当优先【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下敷设
】
? , ?(四)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六】)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外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要求在地下埋设【的范围按照广州市】供电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 — 1.西二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南沙?。新区明珠湾区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中心镇】。的中心区范围内新建!的,110千伏》的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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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的中心区《范围、南沙新区蕉】门,河中心区和明—珠湾区内新建的2】20千伏的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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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述,范,围内现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力架空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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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上述排水设施应当!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应《当符:合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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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收集范?。围内有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不得【设,化粪池现有化—粪池应当逐》步取:消
【 : , ,(九)油《气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石油管道《、,。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排《水管渠及其他—。管,。线的安全距离还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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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固体】废物收运处理站(】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供水设施、【雨水:设施:及防洪排涝》设施、变电站、【发电厂、消》防站、加油(—气)站?、燃气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规划建?设,水,利,及排水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河道!堤防布局应当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生?态环境?、景观娱乐、—航运等不同》功能要?求遵循人《水和:谐、自然生》态的原则并结—。合水系?现,状分布特征》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形成水网连通、!功能完善《、水质持《续,改善的水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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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珠—江广州河段(前、后!、,西航道等《)的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流溪河】干流:太平场以《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为5【0年一遇;白坭河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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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规划【区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村庄《规划区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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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建项【目新建、扩建和【成片改造的区—域设计重《现期不低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下沉!隧道)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年在已建城区中】特别困难区域经论】证后可按23年重现!期标: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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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水利工程【应当纳入蓝线规划管!理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并确定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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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入河污【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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