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
】。
第一节《 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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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尚】。未提供规划条—件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紫线范【围内的用《地规划许可》应当符合紫线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批准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河涌水系》面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面积以!外必须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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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红线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依法确定【
》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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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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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面向—小区不特《定,业主或者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架空:层、屋顶花园—、骑楼、建筑—物内城市公共—通道等符《合,技术:要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中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位于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
?
《 《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
》 : 本市《建设工?。。程容:积率具体计》算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且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但!是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的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以单独划定】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当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 居?住用地内公共—服务设施宜》独立设?置其中肉菜》市场、?生鲜:。超市以及开展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者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应当独立设】置不得设于住—宅楼内
! 经》规划确定在住—宅楼:。内设置商业用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商!业用房应当设置独立!出入口及疏散楼梯且!出入口不得朝—向居住小区内部【。;,
— 《。(二)临40米及】以上道?路设置的除》一般建筑临道路退】让要求外《还应当预留用于人】流,。疏散:、货物装卸》的专用通道
【
— 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 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公建配套项—目的:服,。务人群、服务功能、!经济规模《和建筑区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商》业,商务用地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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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应当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层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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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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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当,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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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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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潮)、】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
《
第二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道路?包括
【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路: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
第:三十: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
】
城【镇公共绿地包括
!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公共绿!地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绿地使用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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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
】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建筑平、立面—。。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设计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除酒店用房外【建筑平面《不得采用单》元式或者住》宅套型式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宜集中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单间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 1/《3;开?水,。间或者饮用》水供:应点应当《集中设置《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高度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
:。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城乡规划!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应当根!据该特殊规定综合确!定建筑?工程:高度: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广州地区《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同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且应当—符合:附表七的规》定
《
【(二)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其建筑间《距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
】
《
, (三)【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 城市、镇旧城区!房屋整?。体或者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应!。当结合?旧城更新规划逐步】统筹更新在旧城更新!规划实施前》可以进行原》状维修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在?。不增加原《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扩大》基底面积、不改变】四,至关系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原址重》。建或者改建》并且不适用前款间】距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 —50%且应当符合】附表八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规划用地【界线进?入相邻的城镇公共道!路,、河涌的规划用地】范围或者与其规划】用地边线《重合的临规划用【地界线的建筑工程】的退界距离可—自城镇公共》。道路或者河涌的【。规划:中线起计算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蓝线、绿线以及】铁路和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附表九、附》表十和附表十一【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道》路、消?防、环保、》。卫生、通讯、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和水?源保护区保护、防汛!。(,。潮)、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建筑》退让距离小》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计算的》建筑间距的应当【按,照建筑间距数值【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
《
建筑工程!退让范?围应:当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退让道路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确需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退让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度不大于!24米;
》
】 (:二)满足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其中处!于高速公路退让范】围内的其建筑—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
】 , 本条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退让道《路、城市高架路【、立交、高架路匝】道、蓝线《、绿线时的退让【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一—般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
! (:二)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低:、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充足》的,缓冲空间
】
》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标准根据】住宅类?。。型、所处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2!1.8个《停车位;《属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01《.8个停车位;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口
】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
,
?。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要求编【制景观?专项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二)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 : (三?)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鼓励—传承和弘扬岭—南建:筑文:化使用永《久性:建筑:。。材料并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其周边环《境和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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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当—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六)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当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七】),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循【确保文物建筑安【全、: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外观历?。史风貌的原则
【
,
第四十一】条, 商:业、办公用途的大】。。开,间形式?的建筑内部》空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空【间的位置和尺寸
!
第四十二】条 值班室(—岗、亭)《、实体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设置并符《合城:市景观?、高度控制》、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保护规划等—的,相关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
第?四十四条《。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属于依【。法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情形
—
:。
, (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环境、市容和—安,全
第三!节 市政工》程
?
《第四:十六条 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1条【道路达到《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小于?2.5米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建(构)筑【物
》
—(,四)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五)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六)】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 (七)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原则上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
,
(九)】公,交网:络规划?中规:划有快速《公交(BR》T)线路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 ? (十)《沿人行道种》植行道树、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视—线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
:
《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 (十二)新建】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其中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保护区并纳【入城:乡规划
—
》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应《。当结合相《邻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
—
《 (四)控制】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
第四十八—条 规划建设其他交!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二)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三)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九条 规划建【设管线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管】线沿道路边线向【。道路中?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东、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电力管道—、污水管、雨水管】;西、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通信管道、燃气!管、热力管、—供水干管
!
》(二)各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应当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 (三?)管线应当优先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下敷!设
?
》 ?(四)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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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外】。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要求在?地下埋设《的范围按照》广州市供《电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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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二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南沙新区》明珠湾区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中—心镇的中心》区范围?内,新建的110—千伏的电力线—。路;
】 — :2.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的中心区范围、!南,沙,新,区蕉:门河中?心区和?明珠湾区《内新建的220【千伏的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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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范围内【现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力架空《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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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上述排水《。设,施应当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应当:符合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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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收集范围内有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不得》设化粪池现有化粪】池应当?逐步取?消,。
】 (?九)油?气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石》油,管道、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排水管—渠及其他管线的安】。全距离还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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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固体废物收【运处理站(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供水?。。设施、雨水设—施及防洪排涝—设施、变电站、发】。电厂、消防》站、加油《(气)站、燃气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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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规划—建设:水利及?排水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河道堤防布》局应当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生态环境》。、景观娱乐、航运】等不同功《能要求遵循人—水和谐、自然生态的!。原则并结合水—系,现状分布特征—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形成水】网连通、《功能完善《、水质持续》改善的水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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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珠江》广州河段(前、【后、西航道等)的】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流溪河干流太平】。场,以,。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为50年《一遇:;,白坭河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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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城?市规划区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村庄规《划区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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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项目新建、扩建】和成:片改:造的区?域设计重《。现期不?低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下沉隧道》)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年:在已建城区中—特别困难区域经【论证后可《按23年重现期标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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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水利工!程,。应,。。当纳入?蓝线规?划管理?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并—确定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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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入河污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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