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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 【。。 第一节 建—设用地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尚!未提供规《划条件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紫线【范围内的用地规划】许可:应当符?。合紫:线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 ? 《第,十九条 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批】。准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一条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河涌水系】面,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面积以外必》。。须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红—线,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依法!确定: :  》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 ,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面向小?区不特定《业主或者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架空层、屋顶花园】、骑楼、《。建,筑物内城市公共【通道等符《合技术?要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中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位于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 :     !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    — ,本市建设工程容积】率具:体计算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且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但是!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的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 , ,   》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以单独—划定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 ,。。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当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   ? 居住用地》内公:共服务设《施宜独立设置—其中肉菜市场—。。、生鲜超市》以及开展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者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应当独立】设置不得《设于住宅楼》内 【    经规划确】定在:住宅楼内设置商业用!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商《。业用房应当设—。置独立出入口—。及疏散楼梯且出【入口不得朝向居【住小区内部;— :   —  (二)》临40米及以—上道:路设置的除一般建筑!。临道路退让》要求外还应》当,预留用于人流疏散】、货物装卸的—专用通道《  【   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 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公》建配套项目的服【务人:群、:服务功?能、经济规》模和建筑《区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商业商务用》地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应当】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层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 ? ,   ?  (二《)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当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 《    — ,(三)?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潮)、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第!二,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道路包括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路》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 :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 第三【十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 》 ,     【城镇公共绿地包【括 《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公共绿地 】 ,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绿地》使用的绿《地 【第二节 建筑工【程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 !。 :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建筑平、立面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设计:。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除酒店用房外建【筑平面不得采用单元!式或者住宅套型式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宜集中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单间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 1/3;开—水间或者饮用水供应!点,应当集中设置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高度!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  :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城乡规—划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应当:根据:该特殊规定综合【确定建?筑工程高度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广州地区—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同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且应当!符合:附表七的规定 】     】(二)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其:建筑间距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   !  (三)》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  》   城市、—镇旧城区房屋整体】或者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应?当,结,合旧城更新》规,划逐步统筹》更新在?旧城:更新规划实施前可以!进行原状维》修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在不增加原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扩】大,。基底:面,积、不改变四—至关系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原址重建】或者改建并》且不适用前款—。间距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 50%!且应当符合附表八】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规划?用地界线进入相邻的!城镇:公共道?路、河涌的规划用地!范围或者与其—规,。划用地边线》重合的临规划用地界!线的:建筑工程的》退界距离可》自,城镇:公共道路《或者河涌的》规划:。中线起?计算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蓝线、绿线以!及铁路和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附表九、附表十和!附表十一《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道路、消防】、环保、《卫生、通讯》、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和水源保护【区保护、防汛—(潮)、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建筑退让】距离小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计算!的建筑?间距的应《当按照建筑间距【数值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     建—筑,工,程退让范围应当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退让道路】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确需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退】让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度不》大于24《米; 》。 ,     (二)!满足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其中】处于高速《公路退让范围内的】其建筑?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 】 , ,  本条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退让道路《、城市高《架,路、立交、》高架路匝道、—蓝线、绿线时的退让!要求 》。 第三十八条 !一般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    ! (二)《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低!、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 ? ,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充—足的缓冲空》间 【  :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标准根据住宅【类型、所处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21.8个停—车位;属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01.8个停车位;!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口 !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要—求编制景观》专项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二)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  (三)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鼓励》传,承和弘扬岭南建【筑,文化使用《永久性建筑材料并】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其,。周边环?境,和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当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  (六)》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当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     (七)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循确保】文物建筑安全—、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外,观历史风貌》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商业、!。办公用?途的大开间》形式:的建筑内部空—。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空间的《位置和尺寸》 —第,四十二条《 值班室(岗—、亭)、实》体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设置并符】合城市景观、高【度控制、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保!护规划等《的相:关,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属于依法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情—形 【 ,   (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环境、—市容:和安全? 《 第三节 市政】工,程 ? ,。 第四十六条】 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1条道?。路达到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小:于2:.5米 】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建(构)!。筑物: —    (》四)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五—)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六《。)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七)?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原则上》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  (九)》公交:网络规?划,中规划有快》速公交(《BRT)线路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 ,  (十)沿人行道!种植行道《树、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视,线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 ,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     》(十:二)新?建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其中: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保护—区并纳入城乡规【划 ?。   —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应当结合相邻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 】 》  :  (四)控—制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第四十八条 —规,划建:设其他交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二)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     (】三)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九条 规划建设管!线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管线?沿道路边线向道路】中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东》、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电力管道、污—水管、雨水》管;西、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通,。信管道、燃气管、】热力管、供水干管】 《 :  :  :(二)各《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应当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三)管线》应当优先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下敷设 !     (四!)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六)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外: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要—求在地下埋设的范】围按照广州市供电】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  》  :     1.西】二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南沙【新区:明珠湾区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中心镇的中!心,区范围?内新建?的110千伏的电】力线路; 】 ,         !2.: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的】。中心:区范围、南沙新【区蕉门河中心区和】明珠湾区内新—建的220千伏的电!力线路;《 《   《 ,    《。 3:.上述范围内现【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力架空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  !。。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上述排?水设施应当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应—当符合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相关》规定 《  》 ,  (八)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收集范围内!有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不:得设化?。粪池现有化》粪池:。。应当逐步取消 】 ? ,    《(九)油气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石油管】道、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排】水管渠及其他管线的!安全距离还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 第五?十条 固体废物收运!处,理站(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供水设施!、雨:水设施及防洪排涝】设施、变《电站、发《电厂、?消防站、加油(【气)站、《燃气:。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五十一条 !规划建设水利及排】水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河道堤防布【局应:。当,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生态环】境、景?观,。娱乐、航运》等不同?功能要求遵循人【水和谐、自》然生:态的原?则并结合水系现状】分,布特征?。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形成水网连】通、功能完》善、水质持续改善的!水网系统 !     (二)】珠江广州河》。段(前、后》、西航道《等)的?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流溪河干《流太平场以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为5—0年一遇;白坭河】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 》   》  (三)城市【规划区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村庄规》划区: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 ?     (!四)新建项目新【建,、,扩建和成片改造【的区域设计重现【期不低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下沉隧道)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年》在已建城区中特别困!难区域经论证—后可按23》年重现期标准改造 ! , ?    《 (五?。),。水利工程《应当:纳,入蓝线规划》。。管理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并确定《保护要求 —     (!六)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入河污水排!放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