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 】 第一节》 建设用地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尚未提供规划条!件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紫线范围内的【用地:规划许可《应当符合紫》线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 】。 》。第,十九条 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批,准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河涌?水系面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面积以外!必须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红线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依法确!定 《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 , ?    《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面?向小区不特定业主】或者: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架,空层、屋顶花—园、骑楼、》建,筑物内城市公共通】道等:符合技术要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中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位于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 —。。 ,。    【 ,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 ,   本市建设【工程容积率具体计】算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且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但是?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的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以单—独划:定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当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  : 居住用《。地,。内公共服务设施宜】独立设置其中肉菜市!场、生鲜超市以及】。开展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者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应:当独立设置不得设于!。住,宅楼内 — ?    经规划确】。定,在住宅楼《内设置商《业,用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商业用房应】当设置独立出入口及!疏散楼梯且出入口】不得:朝向:。居住小区内部;【。 》 ,    (二)临4!0米及以上道路【设置的除一般建筑】临道路退让要求外还!应,当预留用于人流疏散!、货物装卸的专用通!道,。 —    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 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公建配套—项目的服务人群、】服务:功能、经济规模和】建筑区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商业商】务用:地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应】当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层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  《   (二)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当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 】    (三—)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潮)、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 第二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道》路包括? ?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路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 】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 第—三十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   !  城?。镇公共绿地包括 !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公共绿地 】 ?  ?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绿—。地使用?的绿:。地 : 》第二节 建筑工程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 【 《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建筑平?、立面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设计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除酒《店用房外建筑平【面,不,得采:用,单,元,式或:者住宅套《型式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宜集中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单间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 1/3《;开水间或者—饮用水供应点应【当集中?设置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高度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   【 ,。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城乡规划【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应—当根据该特殊规定综!合确定建筑工—程高度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广州地区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同?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且应当【符合附表七的规【定, 《     (【二,)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其建》筑,间距: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   !  (三)》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   》  城市、》镇旧城区房》屋整体?或者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应当:。结合:旧城更新规划逐【步统:筹更新在旧城更新规!划实施前可》以进行?原状维修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在不增加原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扩大基底《面,积、不改变四至【关系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原址重—建或者改建并且不】适用前款间距—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 50%且】应当符合附表八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规!划用地界线进入相】邻,的城镇公共道路、河!涌的规划《用,地范围?或者:与其:规划用地边线重【合的临规划用地【界线的建筑工—程的退界距离可自】城镇公共《道路或者《河涌的规划中—线起计算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蓝线、绿线》以,及铁路和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附表《。九、附表十》和附表十《一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道—路、消?防、环保、卫生、】通,讯、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和水—源保护区保护、防汛!(潮:)、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建筑退让距离小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计算《的建筑间距的应当按!照,建筑间距数》值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 , ?    《建筑工程退让范围】应,当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退让道路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确需【。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退让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度不?大于24米;— 《 :   ? (二)满足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其,中处:于高速公路退让范围!内的其建筑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  !  : 本条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退让道路、城—市高架路、立—。交、:高架路匝道、蓝线】、绿线时的退—让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一般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 【     (二!)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低、!。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 ,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充,足的缓?冲空间 —  《。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标准?根据住宅类型—。、所处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21.8个停—。车位;?属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0《1.8?个停车位;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口 】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   ?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要》求编制景观》专项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三)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鼓励传?承和弘扬岭南建筑】文化:使用永久《性建:筑材料并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其周边环境》和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当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六)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当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七)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循确保文【。。。物建筑安全》、,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外观历史风—貌的原则 》 《 第四十一条— ,商业、?办公用途《的大开间形》式的建筑内部—空,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空间的?位置和尺寸 — 第—四十二条 》值班室(《岗、亭)、实—体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设置并》符合城市景》观,、高度控制、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保,护规:划等的相关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 《。第四十四《。条,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属于依法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情形 】    《(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环境、市容和安全 ! 》第三节 市政工程】 第【四十六条《 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1条道路达到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小于2.5米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建《(,构)筑?物 《   》  :(四:),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 ,     (—五)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六)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七】)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原则】。上,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     !(九)公交》网络规划中规划【有快:速公交(BR—T)线路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  (十)沿人行道!种植行道树、—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视线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   【。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二)新建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其中—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保护区并—纳入城乡规划 ! :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应当结合!。相,邻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 》。。 ,    (四)控】制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 第四十《八条 规划》建设:其他交?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二)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   (三)—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第四十九—条 规划建》设管线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管《线沿道路边》线向道路中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东、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电力《管道、污水管、【雨水:管;西、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通信管》道、燃气管、热力】管、供水干管 【 ?  ?   (《二)各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应》当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  《   (三)管线应!当优先?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下敷》。设 —     (四)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六)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外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要求【在地下埋设的范围按!照广州市《供电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        】1.西二《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南沙新区!明珠湾区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中心镇的中心区范!围内新建的11【0千伏的电力线【路; 》 ,   《      —2.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的中心区范围、南】沙新区蕉《门河中?。心区和明《珠湾区内新建—的220千伏的电】力线路; !   ?  :    《3,.上述范《围内现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力架空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 】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上述排水设施应!当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应》当符合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相!关规定?   】  (八《)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收集范围内—有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不得设化【粪池现有化粪池应当!逐步取消 —     】。(,九)油气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石《油管道、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排水管渠及!。其他管线的安—全距:离还: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 第五十《条 固体废物收运处!理站(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供水设施、】雨水设施及》防,洪排涝设施、变电】站、:发电厂、消防站、】加油(气)》。站、燃气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规划建】设水利及排水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河—道堤防布局应当【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生态?环境、景观娱乐、】航运等不同功能【要求遵循人水和【谐、自然《生态的原则并结合水!系现状?分布特征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形】成水网?连通:、功能?完善、水质持续改善!的水网系统 】     【(二:)珠江广州河—段(:。前、后、西》。航道等)《的,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流溪河干流太平场!以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为5?0,年一遇;白坭河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  !   (三》)城市规划区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村【庄规划?区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 — ,  》   ?(四)?新建项目新》建、:扩建和?成片改?造的区域《设计:重现:期,。不低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下沉隧道)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年在已建城区中!特别:困,难区域经《论证后可按》。23年重现期标【准改造 《 ? ,     (五)】水利工?程应当纳入蓝—线规划管理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并确定】保护要求 —   —  :(六)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入河污水排放【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