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
!第,一节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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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尚未】提供规划条》件,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紫线范围内的用】地规划许可应—当符合紫线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
》。
第《十,九,。条 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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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批准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一条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河涌水系面!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面积以?外必须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红线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依法—确定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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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面向小《区不特定业主或者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架空层【、屋:顶花园、骑楼、建】筑,。物内城市《公,共通:。道等:符合技术要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中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位于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
!
: 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
: 本市建设【工程容积率具体【计算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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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且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但是】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的,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
】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以单独划定—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当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
居!住用:地内公?。共服务设施宜独【立设置其中肉菜【。市场、生鲜超—市以及开展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者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应当独立设!置不得设于住—宅楼内
【。
经规】划确定在住宅楼内】设置商业用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商:业用房应当》设置独立出入口及疏!散楼梯且《出入口?不得朝向居住小区内!部;
?
》 : (二)临—4,。0米及以《上道路?设置的除一般建筑】临道:路退让要求外还应】当预留用于人流【疏散、货物装卸的专!用通道
《
:
,
? ?。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 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公?建配:套项目的服务—人群、服务功能、】。。经济规模和》建筑区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商,业商务用地》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应当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层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 (二)》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当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
《
:
:
? (?三,),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潮):、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
第二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道路包括
】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路—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
第?三十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
】 , 城镇公共绿地包!括
?
《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公共绿地
【
,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绿地:使用的?绿地
《
第二节【 建:筑工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
—
,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建筑平、—立面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设计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除》酒店用房《外建:筑平面不得》采用单元式或者住宅!套型式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宜集中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单?间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 1/】3;开水间或者【。饮用水供应点应当】集中设?置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高度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城乡规划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应,当根据该特殊规定综!。。合确定建《筑工程?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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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广州》地,区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同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且应当符合附表七】的规:定
【 《(二:)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其建筑间距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
—
:
—(三)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 城市、【。镇旧城?区房:屋整体或《者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应当结合旧城更】新规划逐《步统筹更新在—旧城更新《规,划实施前可以进【行原状维修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在不增加—原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扩大!。基底面积、不改【变四至关《系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原址重建【或者改建并且—不适用前款间距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 50%且【应当符合附表—八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规划用地【界线进入相邻的城】镇公:共道路、河涌的规】划用地范《围或者与《其规划用地边线重】合的临规划用地界】线的建筑工程的退】界距离?可自城镇《公共道路或者—河涌的规划中线起计!算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蓝线、绿》线以及铁《路和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附表九、【附表十和附表十一】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道路、?消防:、环保?、卫生?、,通讯、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和水源保护区!保护、防《汛(潮?。)、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建筑退《让距离小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计《算的建筑间距的应】当按照建筑间距数】值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
—。 建筑工》程退让范围应当【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退】让道路?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确需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退让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度不?大于24米;
!
《 (二)满足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其中?处于高?。速公路退让》范围内?的其建筑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
《
?
: 本条》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退】让道路、城市高架】路、立交、高架路匝!道、蓝?。。线、:绿线时的《退让要求
》
第三十】八条 一般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
! ? ,(二)?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 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低、!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充足的缓冲!空间:
【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标?准根据?住宅类型、所—处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21.8个停车位!;属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0,1,.8个停车位;【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口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
:。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要求编—制,景观专?项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二)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
? (三)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鼓励】传承:和弘:。扬岭南建筑文化使】用永久性《建筑材料并》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其周边环境和!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
【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当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
: : :(六)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当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七)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循确保文物】建筑安全、》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外!观历史风《貌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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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商业、办《公用途的大开—间形式的建筑内【部,空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空【间的位置《和尺寸
!第四十二条 值【班室:。。(岗:、亭)、实体—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设置并【符合城?市,景观、高度控—制、: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保护规划等!的相:关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
第四十四条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
,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属于依法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情形?
,
?
》 ,(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环境、《市容和安全
—
,
第三—节 市政工》程
》
第?。四,十六条 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1【条道路达到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小于2.5米
】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建(构)筑—物,
【。 (四》)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五)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六)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七)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原则—上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
?。。 (》九)公交网络规【划中:规划有快速公—交(BRT)—线路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 (十)沿人—行道种植行道树、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视线《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 :(十二)《新建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其中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保护区并纳入!城乡:规划
! :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应当结合相邻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
!
!。(四)控制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
第四十八条 !规划建设《其他交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二!)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三)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九条 规划建设管】线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管:线沿道路边线向道路!中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东、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电力管道、污水!。管、雨水管;西、】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通【信管道、燃气管、热!力,管、供水干》管
! (二)各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应当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三)管线应当优先!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下敷设
》
《
《。 (四)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六》。)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外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要求》在地下埋《设的范?围按照?广州:市供电?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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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西二: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南沙新区明珠湾】区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中心镇的中心!区范:围,内新建的11—0,千伏的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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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的!中心:区范围?、南:沙,新,。。区蕉门河中心区和明!珠湾区内新建的2】20千伏的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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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述范围内现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力架空【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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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上:述排水?设施应当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应当符合】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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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收集》。范围内有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不得设】化粪池现有化粪池】应当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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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油?气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石油管—道、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排水管渠及其他【管线的安全》距离还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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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固体—废物收运《处理站(《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供水设施、雨】水设施及防洪—排涝:设,施、变电站、发【电厂、消防站、加油!(气)?站、燃气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规划建设水!利及排水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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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河道堤!防布局应当》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生态环境、景】观娱乐、航运等【。不,同功:能要求?遵循人水和谐—、自然生态的原则】并结合水《系现状?分,布特征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形成水》。网连通、功能—完善、水质持续改善!的水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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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珠江:广州河段(前、后】、西航道等)—的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流溪河干流太平场】以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为5《0年一遇;》白坭:河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
】 (三)—城市:规划:区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村】。庄规划区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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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项,目新建、扩建和成】。。片改造?的,区域设计《重现期不《低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下沉隧》道):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年在【已建城区中特别困】难区域经论》证后可按23年【重,现,期标准改造
】
(五!)水:利工程应当纳入【蓝线规划管理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并确定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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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入河—。污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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