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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 !第一节 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尚:未提供?规划条件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紫:线范:围内的用地规划许】可应当符合紫线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批准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确定 ! ? , 第二十一条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河涌水—系面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面?积以外?必须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红:线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依法确定 【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 ?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面向小《区不:特定业?主或者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架【空层、屋顶》花园、骑楼、建【筑物内城《市公共通道等符【合技术要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中》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位—于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 —     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     本】市建设工程容积【率具体计算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且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但是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的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  》。  :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以单?独划定?。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当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  居住用地内公】共服:务设施宜独立设置其!中肉菜市场、—生鲜:超市:以及开展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者,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应当独立设置不!得设于住宅》楼内 【   ?  经规划确定在】。住宅楼内设置—商,业用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商业用?。房,。应当设置独立—出入口及疏散—楼梯且出《入口不得朝向居住小!。。区内部; —     (!二)临40米及【以上道路设》置的除?。一般建筑《。临道:路退让要求》。外还:应当预?留用于人流疏散、货!物装卸的专用通道 ! ?     —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 !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公建配?。套项目?的,服务人群、服务功】能、经济规模和建】筑区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商业商务用地【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应当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层】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    (》二)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当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 , ?   《  (三《。),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潮)、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 第?二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道!路包括?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路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 第三十—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 【   【  城镇公》共绿地包括 【    【 (:一)新建建筑区划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公【共绿地 !   ?。。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绿:地使用的绿地— 第二节! 建筑工程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建筑【平,、立面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设计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除】酒,店用房外建筑—。平,面不得采用单元【式或者住《宅套型式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宜集中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单间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 1/3;》开水间或者饮用【水供应点应当集【中设置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高度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   《。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城《乡规划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应《当根据该特》殊规定综合》确定:建筑工程高度—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广州地区《。。。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同【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且应当符!合附表七的规定 】     !(二)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其建筑间距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 《 :     》(三)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    城市、【镇旧城区房屋整体】或者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应当【结合旧城《更新规划逐》步统:筹更新在旧城更新】规划实施前可—。以进行原状维修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在不增《加,原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扩:大基底面积、不改】变四至关《系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原址重建或者—改,建并且不适用前款】间距: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 !50%且应当符【合附表八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规划用【地界线进《入相邻的城镇公共】道路、河涌》的规:划用地范围或者与其!规划用地边线重【合的临规《划用地界《线的建筑工程—的退界距离》可自城镇公》共道:路,或者河涌的规划【中线起计算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蓝》线、绿?线以及?。铁路和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附表》九、附表十和附表十!一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道路、!消防、环保、卫生、!。通讯:、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和《水源保护区保护、】。防汛(潮)、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建筑《退,让,距离小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计算的建—筑间距的《应,当按照建《筑,间距数值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     】。建筑工?程退让范《围应当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退让道路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确需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退让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度不大《于24米; 【 ?     》(二)满足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其中处于高速】公路:退让范围内的其建筑!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 【 :     》本条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退让道路【、城市高架路—、立交、《高架路匝道、—蓝线、绿线时的退】让,。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一般】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 —    《 (二)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低!、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 : ,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充足【的缓冲空间 — 《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标准根据住宅类【型、所处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2,1.8个停车位;属!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当】配建1.01.8】个停车?位,;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口 《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要求编—制景观?专项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三)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鼓励!传承和弘扬岭南建筑!文化使用永久性建】筑材料并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其周边环境和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    《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当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六)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当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七!)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循确保文物建【筑安全?、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外观历》史风貌的原则 ! : 第四十一条 商业!、办公用途的大开】间形式的建》筑内部空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空间的位置【和尺寸 》 第四十【二,条 值班室》(岗、亭)、实体】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设!置并符合城》市景观、高》度控:制、: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保:护规划等的相关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 :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属于依法】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情形? 《    》 (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环境、市【。容和:安,。全 ? 第三节【 市政工程 【 : 第四十六条【 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1条道路!达到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小于2.5米 !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 ,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建《(构)筑物》   】 , (四)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五)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六《)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    — (七)《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原则上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 ?。     (九【)公交网络规划【中规划有快速公交(!BRT)线路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十):。。沿人行道种植—行道树、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视线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二!)新建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其:中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保护区!并纳入城乡规—。划 ? : :   ?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  :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应当结合相邻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 【。。    (四—)控制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第四】十八条 规划建设】其他交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二)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   (三)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第四十九》条 规划建》设管:线,。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管线沿《道路边线向道—路中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东、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电力管道、污水管】、雨水管;》西、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通信管道、燃气管、!。热力管、供》水干管? 》  :   (二)各【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应【当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   (《三)管线《应当优?先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下敷设? —    (四)【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六)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外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要—求在地下《埋设的范围按照广】州市供电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 , :     》    1》.西二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南沙新区明珠【湾区: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中心镇》的中心区范围—内新建的110【千伏的电力线路【;  】    《  : 2.?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的,。中心区范《围、南沙新区蕉【门,河,中心区和《。明珠:湾区:内新建的《220千伏的电力】线路;? 《      【  : 3.上述范围内现!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力架空?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 【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上述—排水:设施应当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应当符合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相关】。规,定   !  (八)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收集《范围:内有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不得设?化粪池现有化—。粪池应当逐步取【消 : 《     (九)】油气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石油管道、】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排水管渠【。。及其他管线》的安全距离还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 第五十条 固!体废:物收运处理站(【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供:水设施、雨水设施及!防洪排涝《设施:、变电站、发—电厂、?消防站、《加油(?气)站、燃气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五:。十一条? 规划建设》水利及?排水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河道堤防布!。局应当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生态—环,境、景观娱乐、【航运等?不同功能要》求,遵循:人水和谐、自然【。生态的原则并—。结,。合水系现状分—布,特征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形成—水网连?通、功能完》善、水质持续改【善的水网系统 【 , :   《  :(二)?。珠江:广州河段(》前、后、西航—道等)的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流溪河干流太平】。场以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为5【0年一遇《。;白坭河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 【 ? :   ? (:三)城市规划区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村?庄规划区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 ! ?     —。(,四)新建项目新建、!扩建和成片改造的区!域设计重现期—不低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下沉:隧道)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年在已建城区【中特:别困难?区域经论证》后可按23》。年重现期标准改【。造,    ! (五?)水利工程应当纳入!蓝线规?划管理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并确:定保护要求 】     (六!)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入河污水排【放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