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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燃气生产、供—应设备和设施—。;
?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
】(三)有《持续稳定供应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 (四)有—保障生?产、:供应:的资:金储备;
】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
(六)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瓶装【燃气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及安全附件;
】。
?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
(【三)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五)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六)《供应站点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
, , (七)有》残液回?收装置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下设的和单位—设立的供应站点必】须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资质审—查,
】 (一)燃气经营!企业:须在主要设施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初审申请》;
《。 :
(二)燃!气经营企业》须在试运《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资质审查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
已【运,行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拟歇业】、停业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按整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经营?禁止:流动叫?卖,经营禁止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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