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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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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燃气生产、供应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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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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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持续》稳定供?应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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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保障生产、供】应的:资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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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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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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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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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瓶—装燃气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及安全附件;!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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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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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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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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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供应站点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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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残液!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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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下设的】和单位设立的供应站!点必须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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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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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经营企业—须在主要设施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初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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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燃?气,经营企业《须在试运《。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资—。质审查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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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运行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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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拟】歇,业、停业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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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按》整,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经营禁—止流动叫卖》经营禁止《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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