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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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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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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燃气生产【、供应设备和设施;!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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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持,续稳定供应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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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保障生产、》。供应的资《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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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六)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瓶装燃气—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及安》全附件;
】 :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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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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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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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供应站】点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七【)有残液回收装置】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下设的和单位!设立的供应站点必】须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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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燃气经》营企业须在主要【设施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初—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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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燃气经营企业【须在试运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资【质审查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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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运行: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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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拟歇》业、停业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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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按整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经,。。。营,禁止流动叫卖经营禁!止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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