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燃气生》产、供应设备和设】施; ?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   ? (三)有【持续稳定供应—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 (《四)有保障生产、供!。。应的资金储备; !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 (:六)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瓶装燃气!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及安全附】件;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 (三)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 (:五)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六)供应站点【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  : ,。 (七)有【残液回收装置— ,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下设的》。和单位设立的供应站!。点必须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资质:审查 ?    【 (一)燃气经】营企业须《。在主要?设施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初审申请;》 《   《 , (二)燃气经【营企业须在试运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资质审查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 :    【已,运行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拟歇】业、:停业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按整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经营禁—止流动叫卖经营【禁止: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