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燃气生《产、供应设备—和设施; 》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    【(三:)有持续稳定供应】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    — (四)《有保障?生产、供应的资【金储备;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六)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瓶装燃气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及安全附件; 【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 , (三)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 (:五)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六)!。供应站点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 (七?。)有残液回收装置 !  《  :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下设的》和,单,位设立的供应站【点必须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资质!审,。查   【 (一—)燃气经《营企业须在主—。要设施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初审申请; 】。    — (?二)燃气经营企【业须在试《运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资,质审查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    】已运:行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拟歇业、停!业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按】整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经营禁?止流动叫《卖经营禁止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