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 !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燃气生】产、供?应设备和设施—;,  》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    【(三)有持续稳【定供应?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 : (:。四)有保障生产【、,。供应的资金储备;】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六,)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瓶装燃气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及安全附!件;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  : , , (三)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五)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六!)供应站点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   《 (七)》有,残液回收装置—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下设的和单位】设立的供应》站,点必须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资【。。质审查 【   ? : (:一)燃气经营—企业须在主要—。设施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初审申请;》 《  : (二—)燃气经营企业须在!试运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资【质审:查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 已运行【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拟歇《业、停业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按整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经营禁止流动】叫卖经营禁止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