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燃气生《产、供应设备—和设施;
》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
【(三:)有持续稳定供应】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
— (四)《有保障?生产、供应的资【金储备;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六)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瓶装燃气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及安全附件;
【
】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 , (三)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 (:五)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六)!。供应站点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 (七?。)有残液回收装置
!
《
: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下设的》和,单,位设立的供应站【点必须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资质!审,。查
【
(一—)燃气经《营企业须在主—。要设施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初审申请;
】。
— (?二)燃气经营企【业须在试《运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资,质审查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
】已运:行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拟歇业、停!业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按】整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经营禁?止流动叫《卖经营禁止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