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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须】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七条— 燃:。。气工程?建设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燃气工程—。建设下层《楼居:民、单位不》得拒:绝安装燃气管道【影响整体气化计划实!施    ! :管道燃气首选—气源为天然气 【 ? 》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位置? :    》 ?在,城市管道燃气规划】。气化区域内新—建住宅、旧区—住宅改?。造应将?管道燃气户内设施与!住,宅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高!层住宅?必须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须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 】    《 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理 ? :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由《建设:单位报有关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需!要拆迁燃气设—施的须提前6—0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订协》议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