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产权清楚;
   (二)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完备,符合技术规范及标准;
   (三)建筑物封闭保温良好。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需接网用热的房屋建筑商(建设单位),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供规划批准的位置图、建筑平面图、采暖系统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进行供热设施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交改造后的竣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热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三十四条 热用户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时,热经营企业应当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的供热设施进行技术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用户,并向用户提供客观、可行的维修、改造或技术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