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产权清楚;
(二)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完备,符合技术规范及标准;
(三)建筑物封闭保温良好。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需接网用热的房屋建筑商(建设单位),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供规划批准的位置图、建筑平面图、采暖系统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进行供热设施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交改造后的竣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热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三十四条 热用户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时,热经营企业应当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的供热设施进行技术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用户,并向用户提供客观、可行的维修、改造或技术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