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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附: 则 ! 7.1 》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的规划管理》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7.2! 本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