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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附 ! 则: ? :7.1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的规划管理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7.2】 本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