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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附 则 【 7.1 】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的规划—管理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7》.2: 本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