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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附, 则 】 :7.1?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的:规划管理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 7.2 — 本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